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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强制执行股权是20世纪末期才出现的司法活动,法学界曾经对股权强制执行的可行性有过争议。随着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司法实践的日益发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这个问题上形成一个共识:股权既为财产权之一种,既可转让,也可强制执行。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相关问题,法学界研究极少。例如,在强制执行股权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同时,如何有效维系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何强制执行空股股权和隐名股权?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完善我国执行制度,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人的债权需要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也需要保护。在我国当前股东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白条”十分严重的现实情况下,法律应通过在这二者之间进行利益衡量,把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作为第一价值选择,把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作为第二价值选择。归纳成一句话:在充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文从这个视角出发,对强制执行股权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全文包含6个部分,共3万余字。 第一部分为强制执行股权概述。这部分作为全文的一个开端,就强制执行股权的含义、强制执行股权的法律性质、强制执行股权的法律特征、强制执行股权的分类、强制执行股权的意义等基本问题作了探讨,以便为下文的论述进行铺垫。笔者尤其认为,强制执行股权是以股权为标的的强制执行,其属于司法的范畴。 第二部分为强制执行股权的理论基石。股权是股东因投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利益的权利。股权实际上是一种公司法上的权利,不能用传统民法的所有权说、债权说等加以解释。强制执行股权包含多层法律关系,强制执行股权不仅对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产生法律效力,还要对公司和公司登记机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强制执行股权的条件。为了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应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股权的强制执行,即,如果债务人有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就不强制执行股权。详言之,债务人如有财产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典权,则先强制执行这部分权利而不强制执行股权,债务人如有宅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仍然可以强制执行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