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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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害禁令(以下简称人格权禁令)源于英美普通法中的民事禁令,其作为人格权保护的规则,在对被侵权人的紧急救济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现已被世界各国所接受。《民法典》之前,我国对人格权的保护规则,主要是侵权法规则,诉前行为保全等制度,但这些制度大多注重于事后对人格权利的救济,难以对人格权进行周延性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有关我国人格权禁令规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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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害禁令(以下简称人格权禁令)源于英美普通法中的民事禁令,其作为人格权保护的规则,在对被侵权人的紧急救济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现已被世界各国所接受。《民法典》之前,我国对人格权的保护规则,主要是侵权法规则,诉前行为保全等制度,但这些制度大多注重于事后对人格权利的救济,难以对人格权进行周延性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有关我国人格权禁令规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997条中,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了对人格权利的周延性救济,弥补了此前民法规则对于人格权事前救济的立法漏洞,体现了我国对人格权尊重和保护的高度重视。作为一项新兴预防性救济措施,人格权禁令在《民法典》中表述简单,同时,《民事诉讼法》还未出台相应的程序规则。大量学者以及司法裁判者对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理解存在偏差,对人格权禁令程序独立性以及程序具体规则的构建存在争议。是否以及如何构建人格权禁令的程序,以保障人格权禁令制度立法目的的实现,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首先本文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对人格权禁令程序的独立性展开论述。一是人格权禁令请求权与人格权请求权的关系,人格权救济与财产权救济方式区别。二是人格权禁令与诉前行为禁令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关系。三是人格权禁令的性质。鉴于人格权禁令请求权和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特殊性,人格权禁令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性质,人格权禁令程序具有独立性。其次本文从人格权禁令同诉讼程序、非讼程序以及诉讼与非讼程序交叉的适配程度,对人格权禁令适配程序进行了探讨。从人格权禁令程序兼具效率与公正双重价值的期待角度出发,单纯的非讼程序可能会很容易损害到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同样,严格的诉讼程序因不具效率性难以适用于人格权禁令审理。为衡平满足效率与公正两种价值期待,应当综合运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完成人格权禁令程序的建构。最后,在确定人格权禁令程序路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相关禁令以及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从申请条件,救济程序,人格权禁令期限等问题对人格权禁令程序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人格权禁令申请条件应当包含适格申请人,被申请人明确、具体的请求以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正在或者即将发生这几个条件。第二,申请人格权禁令应当审查公告利益要素;第三,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即可获得禁令;第四,人格权禁令的期限应当具有灵活性以及对被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中以及申请后进行反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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