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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列屿的归属,是中日东海划界谈判的焦点问题之一。从国际法角度,以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批驳日本政府抛出的所谓“无主地先占说”,支持我国政府对钓鱼岛列屿的权利主张,无疑有助于我国政府赢得更为主动的谈判地位。本文的写作正是服务于上述目的。 钓鱼列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这是中国人民所深信的,也是日本政府心知肚明的事实。然而,近二、三十年来,我国学者搜集史料证据的工作都是基于论证“中国对钓鱼岛历史性主权”这一出发点展开的,从根本上就忽视了“关键日期”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重要意义,导致证据缺乏必要的针对性,极大地影响了这些证据材料在国际法上的证明力。 有鉴于此,本文抛弃了传统的论证方法,抓住领土争端“关键日期”这一要害,以之作为指导,重新分析、整理中日双方的现有证据,力图将单纯的历史资料转化为在国际法上有充分证明力的确凿证据。因此,对争端“关键日期”的确定和运用,不仅构成了贯穿全文的一条主线,同时也是本文区别于以往相关研究的特点所在。 在内容上,本文通过对中、日两国外交公报的对比分析,首先明确了两国政府在钓鱼岛归属问题上的基本分歧:即,我国对钓鱼岛列屿主张历史性的主权;日本政府则咬定,该列岛在1885年——其提出的“先占”时点——是无主地,依无主地“先占原则”,对该列岛主张权利。 针对这一分歧,笔者提出了这样的论证思路:暂且抛开中国的历史性的主权不论,先假定钓鱼岛列屿在甲午战前是无主地,仅考察日本方面提出的先占证据,以国际法“先占规则”判定这些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日本对钓鱼岛列屿的先占主张。如果答案是肯定,就把日本政府提出的先占时间确定为争端的“关键日期”——反之,日本的权利主张至此已不能成立。继而,返回来,根据中、日两国提出的证据,判定“钓鱼岛在争端‘关键日期’是无主地”这一作为前提的假定能否成立,据此判定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为此,本文对国际法“先占规则”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力图澄清这一国际法习惯规则的确切内涵和适用条件。笔者认为,根据适用“时际法”和“区际法”的原则,钓鱼岛争端的处理应同时适用两套评判标准:在争端的“关键日期”,中国是否对钓鱼岛列屿有效地行使主权,是权利的“存在”问题;日本对该列岛主张的“先占”,则是权利的“产生”问题。对于前者,应以当时东亚地区的“习惯规则”——“华夷秩序”——作出判断:对于后者,由于日本在19世纪奉行“脱亚入欧”政策,则应严格按照现代国际法的“先占规则”进行评判。 以此为基础,本文具体分析了曰本政府提出的“先占”证据,并得出结论:在假定钓鱼岛甲午战前确为无主地的前提下,日本方面1885年前后的官方行为确实符合“先占规则”的要求。由此,将钓鱼岛争端的“关键日期”确定在甲午战前的1885年,并使论证的焦点集中到“钓鱼岛列屿在争端‘关键日期’的权属状况”这一核心问题上。 随后,本文进一步澄清了《马关条约》与钓鱼岛归属问题的关系,指出了目前国内相关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为论证我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扫清障碍。最后,结合东亚地区:在“关键日期”的区域性“习惯规则”——“华夷秩序”,以尽可能详实确凿的历史证据,特别是利用日方提出的证据,“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从直接、间接两个方面论证了我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批驳了日本政府的“无主地说”。 在结论部分,本文通过引述日本国际法学者的言论,揭露了日本政府炮制“无主地先占说”的险恶用心,进而指出石油资源的开发利用是钓鱼岛问题的关键所在,以期引起国内有关方面的重视,全面考虑处理争端的各种可能途径,而不是仅仅将注意力局限在岛屿的归属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