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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人权观的不断完善而日趋走向成熟的。侵权事故发生后,除了导致直接受害人受损之外,往往也会给直接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带来精神损害。第三人所受之精神损害,轻则可通过自我调节予以缓解,重则需寻求法律的介入予以救济,而引起第三人精神损害的缘由很多,本文所探讨的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即第三人在侵权事故中受到惊吓所蒙受的精神损害,可称之为“第三人惊吓损害”,此时就涉及到第三人的惊吓损害该如何认定以及第三人的权益应如何救济的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责任,也未提供此类案件的相关处理方式及参考依据,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在缺乏确切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差异巨大,造成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混乱局面,致使受损害的第三人得不到合理的司法救济,更影响了法律适用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本文从我国选取了三则案情相似,但判决依据和结果却完全不同的案例,拟就从三则案例中所存在的争议焦点为出发点,通过对三则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对比法院间的处理思路和判决依据,在此基础上对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责任的本质进行细致分析,厘清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与我国现行制度中的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之间的差异,阐述由于缺失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所造成的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局面,寻求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侵权法中的定位及其请求权基础;在具体制度的构建部分适当的借鉴美国法判例和司法经验,在我国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基础之上提出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为我国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提供法律思路,分别从司法适用和立法两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正文一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回顾及争议焦点归纳,通过回顾案情,还原了案件的发展过程,为下一步归纳争议焦点作支撑,此部分简要概括了案件当事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判决理由和判决内容;以及将案件的争议焦点及不同的观点罗列出来以便下一步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对所列出的争议焦点及其观点进行阐述并逐一展开分析,重点在于对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法理学与侵权法理论知识,表述笔者的对此的相关看法。第三部分是案件启示,在对上文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我国由于缺失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所导致的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局面,探讨如何合理的构建我国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对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在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基础之上提出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范围,进而从司法适用和立法两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