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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源于罗马法,至20世纪两大法系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司法判例方面都已经对其承认和确立。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来保护信赖利益,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允诺禁反言制度来保护信赖利益。两种法系虽然在制度设计上有所不同,但目的和结果都是一样——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全面保护。我国信赖利益研究起步较晚,理论研究方面还存有一些不足。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借鉴各国学说和相对完善的制度,采用比较分析方法,对信赖利益概念予以界定,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应遵循的原则,及应如何赔偿、赔偿额如何计算等问题。信赖利益是合同法中的一种重要利益形式,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步发展阶段,市场主体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但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完善的信用体系还未能很好的建立,导致一些不诚信现象屡屡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也时常发生。因此,一些市场主体的利益未能受到全面的保护,造成了对市场的不信任。如果任由此现象发展而不予以制止和惩罚,将会使交易成本有所增加,市场经济效率降低,对我国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完善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很有必要,并具有实际意义的。关于信赖利益概念的学说主要有损失说、利益说、不利益说、处境变更说和既有利益说。损失说以利益损失为基点来界定信赖利益损害。利益说则认为,合同成立后信赖利益是一种指向未来的利益。不利益说和处境变更说,以当事人所处的状态来界定。马新彦教授提出既有利益说,认为信赖利益通常以既有的利益为表现形式,包括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本文以既有利益说为基础对信赖利益做出了界定:是指缔约人基于信赖,为缔约、履约,以成本形式合理付出的,通过对方的给付可得弥补(回复)的利益。进而,与维持利益、返还利益和履行利益做了区分。本文在借鉴了国内外的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的基础上认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宜采五要件学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行为未成立或者法律行为成立;二、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三、损害的发生与义务的违反有因果关系;四、信赖人善意且无过失;五、赔偿义务人有过失。为了实践中的简捷化,本文将一些信赖利益赔偿情形类型化,主要包括: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具体情形为要约被撤销、违反预约、合同不成立、合同被撤销、恶意磋商、无权代理和悬赏广告被撤销。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形包括期待利益不能被证明或者不存在,涉及精神损害的场合,合同未被适当履行和违反后合同义务。第四部分以损害赔偿为基础,结合信赖利益的自身特色给出了一般的计算方法和公式。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在理论界尚有争论,笔者以为应区分具体情形,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可以突破履行利益。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应该遵循过失相抵、损益相抵和可预见性规则等限制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