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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总量和综合国力大大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但是,我国在发展社会经济的同时,也相应的出现了土地供求矛盾尖锐、建设用地增长过快以及大量的土地违法现象的问题。因此,在既要保持经济的增长速度,又要杜绝土地问题出现的情况下,我国要不断加强土地管理,进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针对土地管理体制方面出现的问题,党和国家于2004年底确立实行省级以下土地垂直管理,这为督察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条件。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正式提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由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土地督察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一,使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取得有效的进展,既能够保持经济的增长速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土地违法现象的出现;其二,中央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监督的缺位得到了填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得到有力保障;其三,是中央加强调控和监管的重要一步,对完善和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使中央对地方的土地执法监管常态化,可以有效遏制土地违规违法高发势头;其四,通过国务院的明确授权,土地管理权力关系的制度化得到了促进,土地管理行政效能得以有效提高。本文把我国土地督察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在界定土地督察制度基本概念和综述研究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江苏省部分县市的土地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获得第一手资料,以苏南和苏北地区的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我国土地督察制度的缺陷及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内外督察制度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土地督察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归纳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土地督察制度的相关对策建议,同时建立了我国土地督察的指标体系,以此来加强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从而保障土地资源永续利用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