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再一次成为刑事诉讼领域的焦点问题受到大家的关注。排除非法证据的主要目的不仅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在于实现诉讼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虽然我国目前已经通过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在具体的内容设置上还显得过于笼统,所以该规则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因此,如何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使其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排除意义重大。章国锡案作为我国排除非法证据的一个典范,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树立了榜样,积累了经验。本文以该案为引,在分析评价案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排除非法证据的设想。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2.7万字。第一部分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基本问题。本部分在介绍章国锡案的基础上,首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着眼点不仅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成立,更在于侦查程序是否合法,并且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应该成为排除非法证据关注的重点。在此基础上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在于实现诉讼程序的合法、正当。第二部分分析庭审中如何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本部分通过对章国锡案中控、辩、审三方的行为进行评析,提出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是控、辩、审三方合力的结果。首先需要法院认真履行自己的审判职能,只有法院严格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对非法证据予以裁决;其次需要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辩护才能努力激活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通过寻找违法程序、挖掘非法证据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是需要侦查机关在具体的侦查活动中,通过正当的手段来履行自己的职责,杜绝非法证据的产生。第三部分提出在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中应当关注的问题,这是对第二部分问题的一个引申。我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然而程序正义应当优于实体正义,因此,具体的司法实务不应以追求实体正义为终极目标,而应该将重点放在追求程序正义上。与此同时,在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中法官需要发挥关键的作用,只有法官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才有可能实现程序正义。最后,明确在实践中认定“刑讯逼供”的标准。“刑讯”的手段不应仅限于身体层面的伤害,也应当包含无形的精神折磨。只要是侦查机关基于获取口供的目的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身体、精神的折磨,客观上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痛苦就应当算是“刑讯逼供”。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设想,这是本文的重点。本部分的分析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进行。当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得到贯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根深蒂固,加之采用庭审印证的诉讼模式,导致非法证据难以在庭审中被排除。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需要法院、辩护律师、侦查机关三方的共同努力,只有控、辩、审三方各司其职,积极、合法地履行自己的诉讼职能才能够使非法证据得以排除。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则要以已经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中心,首先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法律应当明确规定非法方法的内涵和外延,包括什么样的方法是法律认为的非法方法,以及非法方法所造成的结果。其次强化对于非法证据的审查,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由检察院和法院双重审查的司法审查机制,由检察官和法官进行预审,以保障非法证据得以排除。第三则是建立排除非法证据的保障措施,不管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需要对排除非法证据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是建立排除非法证据的保障措施,在贯彻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中要设置相应的制度对权利受害者进行救济、对侵害人进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