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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乡二元分野的社会结构下,涉农法律体系与丰富复杂的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差距尤为明显,现有法律更是难以满足司法实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外嫁女权益保护等疑难问题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新一轮农村改革发展浪潮中的土地规模经营、放活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入股等改革措施,更是前所未有的新概念、新模式。这些问题又放大了改革实践与原有制度束缚之间的矛盾,加剧了法律缺位与政策先行的冲突,混合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的原有法律难题与新的法律问题的影响,部分老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新问题又随之出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伴随着土地征收便一直存在着,并出现了多种问题类型,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解决办法,也未找到很好的解决途径。该类纠纷涉及到实践中的“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等法律问题,理论界、实务界均进行了一定的讨论,但都未形成统一的标准,相反却因为标准的不同而采取的解决方式各异。而“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不仅关涉到农村的基本稳定,更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面临的现实问题。同时,由于在现实的具体分配过程中,存在着补偿的范围较窄、补偿的数额较低、补偿的程序较粗略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因此,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进行的重新梳理及厘定,实属必要。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问题,需要首先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目前普遍所倾向“新复合说”有一定的影响力。该学说综合考虑土地、户籍、集体经济组织三者的因素,没有采用单一的判断模式,具有一定的辨证思维。土地应当是成员资格认定前提,户口应当是成员资格认定的形式要素,集体经济组织则是成员资格认定的组织要素,此外,认定成员资格还存在着静态标准和动态标准。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各有差异,标准的制定难免出现顾此失彼。因此,应当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进行界定。解决土地征收补偿分配问题,除完善上述的基本问题外,首先要高度重视该类问题的存在,深层次的探寻问题出现的原因、类型和特征,在立法中完善顶层设计,积极完善司法应对之策,明确被征收农民权利受到侵害以后的救济途径,同时实施多元应对举措,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不断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