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汉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延续百年的帝制王朝,前承秦朝,后启魏晋,其对于庞大帝国地方治理的经验和制度政治实践对汉朝以后近两千年的帝制时代都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在周朝的分封制废除之后,如何处理新型央地关系是其后王朝不得不面对的难题。秦朝始创皇帝制度与郡县制,期望在一定程度上能将幅员辽阔的国土与基数巨大的黎民百姓纳入一个帝国的框架之下。但是皇权主义的内核与庞大帝国的地方治理存在着结构性矛盾,皇权主义对于皇帝权力的独尊与排他要求,使庞大帝国的所有权力全部集中在一人身上。一国的版图、人口与地方差异性等因素都对统治者的治理能力与治理手段提出不同程度的要求,行政层级的划分与行政官员的数量,都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性息息相关,天高地远的现实使得皇权的影响范围不可能触及帝国范围内的方方面面。帝国统治者需要在皇权集中、统治集团内部稳定和维持集团治理能力之间寻求一个微妙的平衡,新型监察制度的产生便顺理成章。在皇权独尊与帝国地方治理的矛盾之中,合理的监察制度能尽量地维持央地关系的平衡。汉初统治者在吸取秦灭教训、权衡政治局势之后,确立了一系列地方监察制度制度,暂时实现的中央集中管控与有效地方治理的统一。但是在刺史制度的建立之后,皇权秩序的固有弊病使政治局面混乱,皇权的实际控制力减弱,加之地方势力的抬头,监察制度的异化成为了历史的必然。从西汉末年的刺史制与州牧制的反复,到东汉末的刺史手握地方军政大权,汉帝国的监察制度在皇权衰落、央地关系失控的时候失去了监察的实效。以皇权主义和央地关系为框架重新审视汉朝四百年来监察制度的变迁,则可以看到制度层面的监察制度每一次变动,都是汉朝政治格局与央地关系的变动。皇权独尊与庞大帝国地方治理的矛盾也注定着汉朝监察制度不可能以其本来的面目持续下去。从群体整合的角度来看,皇权式集权难以超越其历史局限性,无法产生出持续有效的整合要素,地方监察制度的制度属性也难以为群体整合提供内在层面的向心力,皇权政治架构与监察管控手段都无法完成对于帝国的整合。最后通过对作为群体整合的地方治理三要素的探讨以及地方治理的时空限制,在吸取汉朝皇权在地方治理实践的经验的基础之上,可以得知地方治理得以达成的关键在于正视制度实践的非独立性以及破除央地二元的对立叙事,以群体理性和信任为基础的央地关系才是使作为群体整合的地方治理得以持续存在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