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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从而在中国广大的农村社会就出现了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农村留守妇女。而且这一群体的规模还在不断扩大,并将长期存在于中国社会。由于丈夫长期外出务工,妻子不得不留守家庭,她们肩负着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生产劳动和家庭抚养赡养责任。留守妇女并不是完全同质的群体,她们由于自身的素质、家庭和社会关系、从事的生产劳动等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的类型。农村留守妇女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独特的社会群体。农村留守妇女在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甚至于做出某些牺牲的同时,她们的合法权益也在不同程度地遭受侵害。农村留守妇女与丈夫长期分居两地,她们不得不独自承担起农业生产、照料家庭等重担。由于丈夫长期外出这一客观原因,使得农村留守妇女的政治权利、受文化教育的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生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社会应该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关注,关注她们的生产生活状况,关注她们的生存环境,关注她们的权益保障,帮助她们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改变生存环境,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促进妇女自身更好的发展,促进社会更加的和谐。根据中国的国情,农村留守妇女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广泛的存在着。只要土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社会生存保障的职能不变,留守妇女现象就会长期存在,而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的生存保障职能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失,所以农村留守妇女的存在将是一长期的社会现象,因此对这一群体的研究特别是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既具有现实性又具有深远意义。本文通过对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护现状分析,结合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对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护需要从立法、制度以及观念等方面加以完善,是一件长期而艰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