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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行文便利,以下简称《物权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公民的物权有了最直接有力的法律保障。当人们的物权受到侵犯时,法律赋予了公民物上请求权,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原物返还请求权。然而在《物权法》中,原物返还请求权有两处体现。笔者认为,根据请求权基础的不同,原物返还请求权分为两种——基于物权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和基于占有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本文正是以此结论为基点展开论述的。另外,权利人在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时,往往会涉及原物所产生孳息的返还、原物损害的赔偿、善意占有人费用的求偿等问题,这些笔者称之为原物返还请求权的附随请求权。这部分法律关系如果不加以调整,即使原物回到权利人手中,也仍起不到定纷止争的作用。故本文全文着力探讨原物返还请求权及其附随请求权。本文分为导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对正文部分分四章进行阐述。第一章为原物返还请求权及其附随请求权的概述。在本章,笔者着重阐述了原物返还请求权及其附随请求权的概念、性质及类型。首先,在原物返还请求权概述部分阐述了概念,指出它在外部体系上隶属于物上请求权,并对其类型进行了重点分析。其次,在原物返还请求权之附随请求权概述部分,笔者从概念、重要性、性质、类型等方面进行了简述。第二章为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最基本类型——基于物权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在本章,笔者从事实要件、主体、相对人、客体、举证责任、时效期限等方面详细论述了基于物权的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在主体要件中,并不法律效果。本请求权的主体为占有人,不以具有占有本权为条件。占有人原则上亦包括物权人,因物权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已在第二章予以详述,本章所讨论的权利人实际意指非物权人的占有人。第四章为原物返还请求权的附随请求权。本章主要探讨了孳息返还请求权、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以及物之毁损灭失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这些附随请求权在适用过程中,根据占有人属性的不同,有不同的法律效果,笔者对此进行了讨论。在结语部分,笔者总结前文,归纳了原物返还请求权体系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