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和企业经理人制度的实施,企业职工常常被实际排除在企业管理决策之外,从而导致劳资关系紧张、职工与企业管理层对立,这严重影响了中国社会和谐,制约了职工的企业“主人翁”精神,削弱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一般说来,企业的生产效率与经营利润与企业管理有着直接的关系,能否调动企业职工参与管理事关企业管理效率和生产效率的好坏。国外有些国家如德国等制定了劳资共决法或职工参与决策法,这些法律的实施大大地减缓了资本主义国家劳资矛盾,也提高了其企业的生产效率。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更应当充分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以便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企业生产和经营效率。但是,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制度要么欠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如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要么职工民主管理流于形式而没有实际意义,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由于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引起了我国企业管理中的劳资矛盾加剧,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不仅在实践中有必要,而且在理论上也是有依据的,这个理论依据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以人为本即以职工为本的理论”。该理论要求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享有对企业生产、经营、分配等的知情权,并在此基础上参与企业的管理决策。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企业管理智慧和劳动生产积极性与创造性。第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是由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共同构成的,是企业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共同载体。在这个载体里,劳资双方或劳方、资方、管理者三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充分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才能促进企业投资者、管理人和劳动者等多方和谐共赢,减少其相互间的矛盾,减少企业生产经营不必要的成本。第三,“民主管理理论”。给予职工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发言权、决策权,让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借以防止资方和经理人损害职工利益,从而使职工更加关心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缓和劳资矛盾。第四,“公平正义理论”。企业的财富是劳动者通过利用资方的生产资料并通过自身的劳动创造出来的,因而财富的分配应当由劳资双方共同协调决策,以保障职工能够公平地分享企业发展带来的物质利益。我国现行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指导思想对职工实际参与企业管理不够重视;二是部分企业法如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没有规定设置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对职工民主管理的规定不够科学。在立法上没有设置职工的知情权、提案权、决策表决权、决策实施监督权等,职工只是享有经理人的决策通告权;四是企业管理委员会和企业工会流于形式。如企业管理委员会立法只赋予职工协助厂长工作,把职工摆在一个协助者的地位;与此同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管理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如果职工代表达不到半数,参与决策基本上是无效的。我国需要在立法上明确职工参与企业管理职权,赋予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对企业管理的知情权、提案权、决策权以及决策实施监督权;赋予企业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享有与企业经理人同等的决策权;改革企业工会制度,使工会在经济来源和人事等方面享有独立于企业及其经理人的权利。另外,要使企业职工董事、监事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实行经常轮换制。只有这样,才能完善我国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制度,解决劳资矛盾,实现企业各方主体的共赢,让民主管理落到了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