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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资源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其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已经严重影响到公众的生存质量,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对完善环境资源审判的研究,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回应公众对环境司法新期待的内在驱动。然而,我国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困境,阻碍了立法目的的实现,不利于公众环境权的保护,需要学习借鉴国外环境资源审判以及国内知识产权审判的经验。美国根据环境案件的特点并结合本国国情发展了环境公民诉讼,在放宽原告资格、制定诉前通知程序、适用律师费转移条款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成效明显。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成立土地与环境法院,在案件受理方面采取综合且集中的管辖权,在诉讼规则中适用专家证人制度,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国内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迅速,不仅在北京、上海、广州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而且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三合一”工作。此外,知识产权审判在完善审判制度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比如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打造专业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以及定期发布知识产权案例等等。本文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专门审判机构的成立两个层面阐述我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发展历程。得益于国家的大力支持以及公众高涨的环保热情,环境资源审判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然而,环境资源审判起步较晚,保障不足,尚不能充分发挥维护环境正义的审判职能。因此,目前的环境资源审判集中表现出来审判不能、审判不力、审判不足等困境,迫切需要进行法制改革以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制度。环境问题是全球化的问题之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被认为是国际社会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全球良心觉醒和真正的生态时代的开始。①放眼西方,许多国家在20世纪70年底前后大量制定国内环境法,持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和吸收。反观国内,知识产权由改革开放前的基本空白发展至今日跨进世界先进行列,其在审判制度方面的成熟技术和先进经验,为完善我国的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了参考。在文章的最后,笔者建议建立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制度和归口审理模式以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布局,通过建立环境诉讼费用负担制度、专家陪审制度以完善环境资源审判诉讼规则。此外,笔者建议从继续放宽原告资格以及重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层面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制度,建立与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