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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干预主义和积极法治观念下,传统自由主义人权理论和观念发生了嬗变,社会权得到更多人的认知和重视.作为社会权之核心的生存权也随之在各国宪法和一系列国际公约中得到广泛承认.生存权关涉人性尊严在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承认和保障,意在谋求社会正义和平等,对经典的人权价值做出补正.进入21世纪,在经济全球化潮流的推动下,生存权之内容已从单纯的物质性保障扩展为物质性和文化性保障.生存权保障国家中心责任也逐渐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转变,在坚持和不放弃国家责任的前提下,生存权责任主体延伸到国家之下社会与国家之上的超国家、跨国家主体以及非政府组织.国家以值得依赖的形象被赋予"福利国家"的职能设定,承担尽其资源能力以适当方式实现该类权利的渐进性义务.主体权利和国家义务的渐进性,使该类权利在核心内容之外的边界难以确定,可诉性和司法救济的实现相应遭遇障碍.生存权的成熟程度因而逊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对其性质定位和国家不能保障实现时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有待于学者的深入研究.中国公民生存权保障在宪法规范层面及现行具体法律实践等方面也存在值得进一步完善之处,鉴于此,生存权入宪,完善部门立法,建立生存权保护的司法救济制度已日益成为生存权保障走向实在化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