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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核心保障制度,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有着重要的意义。传统的刑事辩护是以实体性辩护为核心的,即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为出发点进行辩护。随着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理念的不断深入,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新的辩护形态逐步进入诉讼实务界,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与实体性辩护不同,程序性辩护是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等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辩护领域不可缺少的辩护方式,其直接目的是促使法庭宣告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无效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打击公权力机关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在西方发达国家,程序性辩护已经相当完善,并在维护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导致在司法实务中,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剥夺律师诉讼权利以及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成为中国刑事司法领域中的突出和焦点问题。加之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程序性立法的不完善,程序性审查和制裁机制的缺失,导致程序性辩护很难发挥其作用。由于我国的程序性辩护发展滞后,学界对其研究也相对较少且多数处于初步探讨阶段,所以有必要对程序性辩护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找到改革完善之方法。本文在其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程序性辩护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分析程序性辩护的基本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对程序性辩护进行了准确的定位,而后分析了程序性辩护的理论基础及其价值。通过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程序性辩护,以及我国程序性辩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通过对比,着重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对程序性辩护可能带来的影响,并将其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进行比较,找出了我国程序性辩护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对程序性辩护的完善提出了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