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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需要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与一般消费品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具有的无形性和复杂性、交易中信息的不对称,以及金融商品、服务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加上消费者金融知识水平低等原因,使得现实生活中金融消费纠纷呈现出日益上升的趋势。金融消费纠纷能否得到便捷、高效、公平的处理,直接关系着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实现,影响着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市场的信心。然而我国目前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中并未体现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精神,而且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明显落后于现实的纠纷解决需要。因此,对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出发,运用比较分析、文献分析等方法,首先论述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其次对国外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察服务公司、金融仲裁三种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比较分析和论述。最后,分析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建议。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概述,包括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等。金融消费者是指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非以职业身份或非商业经营目的参与到金融交易中,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是执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重要机制,有利于保障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实现,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第二部分是国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署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机构,拥有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有关规则的制定权,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对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行为可以进行直接的处罚。英国、澳大利亚建立了金融消费纠纷专门的处理机制,即金融监察服务公司,由于纠纷解决的专业性、便捷性以及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而成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的良好机制;英国和美国设立了完善的金融仲裁制度,并且都设有针对小额纠纷的快捷开庭、调解的机制,也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第三部分立足于我国金融纠纷解决途径的现状,分析现有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由于缺乏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存在真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缺乏,向金融机构内部投诉、通过消费者协会、银行、证券、保险业协会寻求纠纷解决,向金融监管机构投诉、申请金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着种种缺陷,我国现有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严重的不足。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主要包括:建立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完善现有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职能建设,加强消费者保护的职权;建立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金融监察服务公司、金融监管机构等在内的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逐步完善行业协会、社会媒体监督等在解决金融消费纠纷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