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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罪行较轻、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一定考察期限内设定相应的考察条件,依据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限内表现,作出是否对其提起公诉的一种起诉裁量制度。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不同,与缓刑、暂缓判决、辩诉交易亦有本质的区别,它是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是检察裁量权的具体体现。新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从根本上解决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合法性”争议,是检察机关多年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高度概括,然作为一项新制度,其不可避免会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本文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及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特点入手,借鉴其他国家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以及各地检察机关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阐述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开篇第一章从阐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与其它相关概念辨析、设立的理论基础等方面揭示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理论。第二章通过学习德、日、美、意大利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借用比较法、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借鉴相关材料和观点,主要分析了德国、日本、美国以及台湾地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并介绍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域外附条件不起诉的异同点。第三章主要集中讨论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运行情况状,通过我国部分地区检察院在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评价,发现并提出一些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第四章笔者就构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发表自己的浅见,重点在于围绕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完善立法、社会调查制度、监督制约机制、帮教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