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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法案》(The Sarbanes-Oxley Act),其404条款要求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外部审计师要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分别进行报告和认证,这是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由自愿披露阶段转为强制披露阶段的重要标志。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指出,“自2012年起,在两主板上市的公司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也已由自愿披露逐渐过渡到强制披露的阶段。在一系列的制度变迁中,考察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众多国内外知名学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做了大量研究,无论是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还是对其经济后果的研究,这些都得出了许多不朽的研究成果和结论,但是这些研究大部分都建立在“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与其实际存在的内部控制是一致的”这一假设基础之上,鲜有针对这一假设的实证检验,更无人指出,在当今现实背景下,中国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与其实际存在的内部控制是否一致。本文基于内部控制缺陷的角度提出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真实性这一概念,意在考察在现阶段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是否真实披露了其既存的内部控制缺陷,探究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水平,并探究影响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真实性的因素。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引言,在回顾了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为制度背景和相关理论支持,在现阶段制度背景下,根据委托代理等相关理论提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真实性的内涵。第三部分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真实性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设计,在对内部控制缺陷和影响因素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揭示实证研究设计的整个过程,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第四部分为实证结果分析,在对主要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的基础之上,对本文所构建的Logistic模型进行回归,并对结果进行详细分析,为验证实证结果,本文还对其进行了稳健性检验。第五部分为研究结论和展望,对本文进行总结,指出本文研究的创新和不足之处,并指出了进一步研究的方向。通过研究发现,在2009-2010年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129家上市公司中,仅有14.73%的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即证实了现阶段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其中,企业年龄、管理层变更、机构持股者比例、高管持股比例、国有股比例、发生亏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外部审计师审核等七项因素均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起了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