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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角色具有何种权利形态,法律如何对其进行保护,这是当今私权领域出现的一个新课题。作品中虚构的人物、动物(例如机器猫、大力神、三毛)等角色形象对相关公众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些虚拟角色形象及其构成要素具有商品化的可能和潜在的经济价值,是商家拓展市场、推销产品的利器。囿于法理限制,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在保护虚拟角色方面存在很大的局限。著作权法规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作品才受其保护,作品中的某些角色即便具有广泛的知名度、隐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用价值,但却不一定能满足著作权法上作品的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调整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不法经营行为,因此当虚拟角色创作者不是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或与其他经营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时,对于侵害人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无能为力的;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由禁止性规范构成,它对权利人提供的是事后消极保护,无法满足权利人积极利用自己创作的虚拟角色形象利益的需要。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传媒的加速进步,与虚拟角色形象利益相关的纠纷越来越多,由于缺乏理论上的支持,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这类难题,对作品中虚拟角色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已成为当前一个迫切的任务。鉴于利用虚拟角色进行商业化使用最早起源于美国,美国以判例的形式对角色提供一定的保护。此外,德国、日本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处理虚拟角色纠纷的成功案例,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相关研究成果,为我国虚拟角色法律保护模式的建构提供参考。 本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讨论作品中虚拟角色的一般性问题,在对作品范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论证了虚拟角色的概念、角色的组成要素、种类、利用形式。 第二章结合虚拟角色纠纷滋生的社会根源,分析了对作品中虚拟角色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第三章论证了现有法律在保护虚拟角色方面存在的局限性 第四章分析比较国外虚拟角色法律保护模式,并对其进行评析 第五章就我国虚拟角色法律保护模式的构建提出自己的看法。 笔者认为,在实践经验积累还不充分,理论研究也不成熟的情况下,在我国构建虚拟角色法律保护制度应持谨慎的态度。现阶段,对于虚拟角色的法律保护,应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寻求妥善的保护方式,既要维护角色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公众自由接近信息的权利以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借鉴各国关于虚拟角色保护的成功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在虚拟角色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通过修订或扩张解释现行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条,在明确虚拟角色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对虚拟角色提供多角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