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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中国基层社会的重要解纷方式,在中国农村地区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实践。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农村社会也正经历深刻的变化,调解的生命力逐渐遭到质疑。面对城镇化与现代化的冲击,农村地区的调解活动是否还能发挥规劝教化的作用呢?为了回答上述问题,笔者打算从调解主体的角度入手,分析当代乡村的调解模式,揭示基层调解活动的现状与挑战。之所以选择调解主体的角度,是因为现代的乡村社会中存在多种多样的调解者,同村亲友、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政府,乃至基层人民法院都可能成为调解活动的主持人。以往研究多注重于对制度的解读,却很少注意调解活动的实际形态,而后者正是本文立题创新的基础。在内容体系的安排上,本文首先提出问题,论述课题研究意义,梳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在此基础上确立本文的论述方向。文章的第一章介绍了中国当代乡村调解活动的基本情况,法律规定与实践样态;第二章则是对现有农村调解模式理论的探索反思。该章先陈列三种既有的调解模式分析理论,然后探讨这些理论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文章的第三章引入了笔者在安徽霍县实地调查后的所见所得。依据民众的认同动机,广大的乡村调解工作者可以被划分为熟人型调解者、乡贤型调解者和司法型调解者三大类别。三类调解主体拥有各自的工作方式,并通过“上报”和“转交”机制相互联系,从而形成了一种“组织——机关”式的双层调解机制。但是这套模式仍然存在诸多内外隐患。农村社会的空心化、乡土文化的异变、法律权威的缺位都将影响乡村地区的治理秩序,各种调解力量的联系也十分松散。为此论文第四章倡导构建新型乡村调解模式,以主体力量、工作方式、文化氛围三方面加深乡村调解活动的实际效果,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化为多元共建型调解模式,促进乡村社会实现“法礼交融”的和谐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