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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离婚越来越成为了许多婚姻不幸者的明智选择。在这许多破碎的婚姻背后,其中有一些是因为一方的权利遭到了严重践踏而不得已离婚。法律为了保护这些婚姻的受害方,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我国《婚姻法》第46条。它是2001年我国新婚姻法增设的法律制度,填补了我国一直以来的立法空白,因此,相比旧法,它有着极强的历史意义。但也正是因为第一次就此立法的缘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也就不可避免的不尽完美。从它颁布至今,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或者是法律的规定过于含糊,或者是适用中觉得不甚合理。本文就此进行了探讨和阐释。 本论文的选题已有前人多方论述,但因为各个作者的角度不一,涉及的重点也就不同,对每一个问题的深入程度也就于差万别。本文力图站在一个更高、更宽的视角,对这个不算新的命题给予更全面、更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引来更多更好的讨论,促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和适用日趋进步、日臻完美。 论文的第一章首先介绍了离婚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史。具体涉及到英美法中的自由离婚主义、大陆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在我国的确立过程。 论文在第二章具体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背后的理论依据及其相关的基础研究。先是从法理上分析了确立此制度的原因和意义;然后又对其性质进行了分析;最后与相关的离婚制度加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