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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自由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随着人们世界观、价值观的改变,离婚已不再是新鲜事,稀奇事。由于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之间的沟通交流日益频繁,相互间的债权债务也越来越多。当婚姻关系结束时,夫妻双方不仅不再具有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也随之分离,在处理财产权益时,正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化解民间纠纷,平衡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环境,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仍存在着较大的困境。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婚姻法》只是作出了“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概括性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并未明确,什么情况的债务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夫妻间如何承担责任等都比较模糊,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争论不休。虽然普遍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限于夫妻间“共同生活”的“目的论”,但学者们对于共同生活的理解却有所不同,导致实践起来难以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二)》同样没有对夫妻共同概念进行明确,但却规定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推定论”,该解释出台后一度使得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容易了许多,只要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深入,“推定说”的弊端也随之显露出来,虚构债务或虚假离婚现象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破坏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总体来讲,法律概念的不明确、司法解释与法律的位阶混乱、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等因素造成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困境。文章通过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现实困境及其成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在立法层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性质及其范围进行统一,在司法层面合理分配各方举证责任以及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民事案件时履行适当的告知和释明程序,引导当事各方积极参与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