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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近现代社会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型不动产所有权制度。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所有权结合而成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本文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对比分析的方法,考察有关的理论观点、各国的立法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观点以及我国立法应有的选择。本文除序言和结论外,共分四个部分,分别就不同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述。介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历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称、概念、特征等。这部分的重点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文章对绝大多学者观点比较集中的“二元论说”和“三元论说”进行分析,指出成员权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处于从属、辅助地位,从而主张采纳“二元论说”,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两个要素。文章的这部分还论述了一人可以拥有一栋建筑物的所有多个区分所有权。第二部分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的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关于专有部分的性质,本文否定了流行的“空间说”理论,指出专有部分由墙壁、天花、地板、梁、柱等组成。以此为基础,在专有部分范围的确定上,认为境界部分具有双重性,专有部分的范围达于境界的中心,以合理处分为限。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为区分所有人共同使用范围,以固有用途和使用方法使用。但那些非为全体区分所有人所必须的共有部分,可以基于区分所有人的合意设定专用使用权。共有部分在小区情形下的适用和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权利、义务的比例计算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介绍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中,管理团体和管理规约扮演重要角色。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存在不足或缺乏操作性。关于管理团体的成立,我国立法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致使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比例很低。文章参考其他立法,提出了可行的建议。关于规约的制定、规约事项,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在实践中产生流于形式的现象。鉴于我国实践中众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可以通过规约予以避免,文中对完善这方面的规定提出了建议。第四部分探讨我国目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突出的问题。对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中比较突出的车位权属问题和专用使用权的设定问题,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结合有关理论提出了解决途径。文章的结论部分,对本文的基本观点以及文章的实践意义进行了归纳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