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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按照行政区域概念实行环境管理,把地方政府视作相对独立的区域,采用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地方政府通过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协调社会再生产之间、辖区内各部门之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这一体制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这种按行政区域实行的环境监管体系已逐渐显示出它的不足。一、是自然生态环境具有完整性、连续性、差异入性、动态性及稳定性等特点,这种按行政区域的环境管理体制没有考虑到自然生态环境这些特点。二、是地方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时,只从局部利益最大化出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因而引发跨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安全问题。三、是由于当地政府只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因而在工业布局、治污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只从有利于本地区的环境质量出发,制定计划与规划,导致了局部与整体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跨区域问题突显。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的提高和跨区域环境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增加,跨区域环境监管越来越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 跨区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环境整体质量、制约了经济发展速度、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跨区域环境监管体系,一些案例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部分地区已经认识到跨区域环境合作的重要性,主动展开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和实践,虽然存在着一定问题,但也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建设我国跨区域环境监管体系所需的各项条件和时机已基本成熟,探索我国跨区域环境监管机构及监管协调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