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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会计产生以来,无论在任何国家、地域和时间都存在会计假帐,尤其在现代发达的资本市场条件下,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和全球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信息虚假即会计假帐已成为各国社会公害、世界性难题和政治法律问题。会计学界对会计假帐治理探讨热烈,但仅从会计角度研究会计信息失真而未在制度层面展开;法律界对此问题重视不够,探讨不足;我国政府目前主要是根据现有会计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手段进行治理,但收效甚微,会计假帐愈演愈烈。作者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会计学理论指导下,运用社会和企业契约理论、博弈理论和系统“新三论”侧重从法律与具有公开属性的财务会计相融合角度,在法律制度层面探讨剖析会计假帐,提出会计契约、博弈、耗散理论命题,认为会计假帐是违反会计契约义务的违约行为,由体制型、客观型、主观型假帐构成,并分析了会计假帐的成因和政治、经济、社会危害,建议必须尽快改变目前会计假帐以行政制裁救济为主的格局,以会计契约、会计价值、会计机制理论为指导,建立以会计假帐民事违约和侵权责任为主导、以会计假帐刑事责任为重心、以会计假帐行政责任为补充的会计假帐法律责任体系,逐步建立以司法治理为主体、以行政治理和仲裁救济为辅助、以会计职业行业自律为补充的会计假帐治理体系,最后站在事前预防和治本的理念高度,设计了由第一层次的宪法、第二层次的会计信息法、第三层次的会计契约法、会计监管法、会计环境法、会计职业法、会计赔偿法、会计刑事法、会计证据法、第四层次的财务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管理会计师法构成的一整套具有预防和救济会计假帐功能的法律制度体系,做到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标本结合、治本清源,正反结合、扶正去邪,德法结合、重法用德,致力于完善制度重用法治,致力于规范治理协同利益,致力于清除假帐优化环境,致力于优化秩序发展经济,为建设公正合理、有序高效、法治化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积极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