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仲裁”一词,从汉语字义上分析,“仲”表示地位居中的意思,而“裁”表示对是非曲直进行评定,就是衡量、裁判的意思。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仲裁”就是“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项做出决定”。仲裁作为一种公正、高效、经济的解决纠纷的手段,已在国际上得到普遍的承认和广泛的采用。仲裁的主要优势,就是比起法院审理,更为快捷简便,其程序灵活简便、结案快捷、费用低廉。它还具有中立性、专业性、自治性、保密性和终局性等优点,全都有助于仲裁程序对当事人发挥最大的效益。此外,拥有100多个缔约国的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称《纽约公约》)使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他国具有远远优于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因而,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无论是中国国内或者是国际之间,已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并采用.自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称《中国仲裁法》)生效以来,中国的仲裁制度有了明显的全面的良性发展,并且分别出国内和涉外两种仲裁的不同机制,结束了中国没有仲裁法典的历史,恢复了仲裁制度的本来面目,促进中国的仲裁事业在正常的轨道上迅速、健康地发展。中国仲裁制度可谓是接上了世界的轨道。 仲裁性质的理论,主要是契约论(Contractual Theory)。中国仲裁制度的精神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具体表现为:第一,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出于双方自愿并以书面表示。第二,仲裁事项,由双方约定。第三,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均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第四,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指定。第五,仲裁是否开庭与公开进行,由当事人协议。第六,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自愿调解。第七,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由当事人协议。 然而,作为“准司法”的法律活动,亦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在仲裁过程,各方当事人都希望已方可以在仲裁中得到最大的利益时,破坏公正仲裁的故意行为便有可能因其中一方的私利和主观意愿企图而发生。这些行为的出现,可能是乘着法律或仲裁程序中的漏洞,设置种种障碍,甚至是采取不道德的违法手段,对仲裁作出种种的恶意利用或破坏行为,结果使对方当事人没有得到公正、正当、合法的权益。这不单做成仲裁不公正,同时亦破坏了仲裁制度种种的优点,如果仲裁庭的裁决因违反《纽约公约》或各国国内法律的规定而被撤销或拒绝执行,仲裁程序的效益无疑归于零,最后使当事人的损失更巨大。当中,对仲裁制度采取故意破坏的行为,较常见的手段作法,常见于对仲裁程序采取拖延手段及对证物保全的破坏,更有仲裁当事人作出不道德的行为,收买仲裁员,诱使仲裁员作出不公正的裁决,作出令仲裁失效的裁决,从而做成仲裁制度的破坏,以致仲裁未能公平、合理而有效的作出应有的裁决,最终除令当事人得不到公平的裁决,更导致当事人的时间、金钱招到更大的损失。因此防止仲裁制度受被恶意利用或破坏的意义,在于第一,维护程序的正常运转;第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满足当事人对于仲裁程序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及时性、灵活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期待,保证仲裁的质量,维系仲裁的生命力,建立健全仲裁程序机制是十分必要的。追求公正的价值取向要求仲裁应确保程序的公正,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各国仲裁立法和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旨在制定一套减少延误、避免含混、增加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则。 本文所讨论的恶意利用或故意破坏手段,讨论重点在于仲裁程序上的被恶意利用或破坏问题、保全制度上的漏洞问题、仲裁员的道德操守问题。 程序上的被恶意利用,一方当事人恶意拖延、恶意利用和破坏仲裁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自己赢得时间以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另一个目的是为了在将来的执行程序中制造法院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从而使自己得到最大的利益.因此,当事人拖延和破坏程序的手段都是程序方面的。拖延、被恶意利用和破坏仲裁程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出管辖权抗辩;第二,拒绝或拖延指定仲裁员;第三,提出仲裁员回避请求;第四,拒绝或延迟提交仲裁文件;第五,缺席;第六,设置程序障碍。 在改善中国仲裁保全制度的意义方面,第一是提高仲裁效率;第二是避免司法或仲裁资源浪费;第三基于目前国际仲裁界正在谋求国家间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庭作出的(无论在国内或国外)保全措施以及法院对外国仲裁协助颁布临时保全措施,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会在国内法或者以参加国际公约的形式对承认和执行仲裁地在外国的仲裁庭作出的保全措施以及法院协助仲裁地在外国的仲裁庭作出保全措施的问题作出确认。 至于仲裁员的操守约束,中国在有关方面所作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但至于仲裁员的法律责任问题仍有待讨论。 就防止被恶意利用的改善措施,本文提出若干的讨论,包括:第一,仲裁管辖权的异议和决定探讨;第二,仲裁员的指定和回避探讨;第三,仲裁文件的交换;第四,仲裁程序事项决定的探讨;第五,文件递交的期限和送达探讨;第六,设置更多的仲裁程序弹性条款;第七,赋予仲裁员更大的权力;第八,加强司法机关的支持力度。 以上可见中国仲裁裁决制度仍有不少急待改善之处,正待法律界和司法界有识之士作出指正.以民事仲裁方式替代司法诉讼,是社会精神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象征,标志着社会精神文明的成熟,人民精神文明的提高。因此,一套行之有效,公正、合理、和平而合乎经济的仲裁裁决制度,是中国今后走向文明强国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