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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人类认为整个世界是由神秘的超自然力量控制的,而巫术就是与控制世界的神灵相沟通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巫术的产生不仅适应当时人们的思想认识状况,成为人们争取生存、求得发展的重要精神支柱,而且还起着维持当时社会秩序的作用。
神明裁判是指人们在不能利用自己的智慧处理纠纷时而本着对超自然力量的敬畏和崇拜来处理纠纷的一种机制。其通常作法是把当事人置于一种危险境地,若当事人无恙,则其就是清白无辜的。因为人们相信具有超能力的神灵是最公正的。神明裁判作为一种古老的司法活动,它依据当时人们的认知——万物有灵和物我一体的观念,通过当时人们认为的可行方式——用巫术在人与神之间的进行沟通,使人们心目中的正义获得神灵和公众舆论的双重保障,进而稳定了社会秩序,这体现了古老社会中早期人类的智慧。
在帝制时期,随着人们征服外界能力的增强,人们对巫术的态度发生了些变化,但人们对巫术可与神灵进行沟通的确信没有变。在官方,国家通过祭祀、拜神祭鬼等巫术形式建立了与神灵世界的种种联系。历代帝王都标榜自己是“天子”,在“奉天承运”,把神灵等超自然力量的千万宠爱集已一身,谁蔑视和违抗这种权力,就要受到“天”的处罚。超自然力量与国家的法律相沟通,神化了司法审判。神明裁判成了“君权神授”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在民间,由于帝王专制统治,司法与行政一体化,司法权依附于君权而存在,这就决定了人们的权利是不可能得到真正司法保障的。传统的司法活动并不是围绕着如何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各级行政长官一般都是本着息事宁人的原则去解决纠纷。这些因素形成一股合力把普通民众推向用巫术来定是非、辨黑白,即神明裁判在民间被广泛运用。
最早的司法仪式存在于神明裁判中,也就是巫术的仪式。巫术之所以能达到与神灵进行沟通的目的,关键就在于仪式。早期人类基于对神灵的敬畏和膜拜有一个共识:如果仪式出错就不能达到与神灵进行沟通的目的,进而影响判断的公正性。所以,最早司法仪式即巫术仪式就与司法的神圣性和公正性联系起来。在帝制时期,法官或着“獬豸服”或戴“獬豸冠”,两旁衙役喝堂威,这些仪式体现了司法的神圣和威严。从某种意义上讲,传统的司法仪式与现代的司法仪式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都是为了实现司法正义所作的铺垫。只不过随着人们理性认识的提高,巫术离人们渐行渐远,但其仪式赋予司法的神圣性、权威性、公正性至今未变。
论文除引言之外,共有三章内容。
第一章阐述了巫术的一般理论及巫术与早期司法的结合即神明裁判。巫术在早期人类的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因为巫术是当时人们的“最高认识”,所以人类早期的司法必然离不开巫术,运用巫术进行神明裁判是当时人们的理性选择。
第二章阐述了在帝制时期巫术得以存在的现实基础和司法基础、法律对巫术的制裁及巫术在当时司法中的体现。历代帝王为维护其政权的合法性和神圣性宣扬“君权神授”,肯定了超自然力量的存在。而全能的司法体制、厌讼的诉讼观念、刑讯逼供的手段这些因素为巫术的存在留下了空间。
第三章主要是从司法仪式上论述了巫术与司法的关系。最初的司法仪式就是巫术的仪式。随着人们理性认识的逐步提高,巫术离人们渐行渐远,但其仪式赋予给司法的神圣性、权威性、公正性至今未变。
研究巫术与传统司法,目的在于通过梳理巫术与传统司法的关系,揭示其内在联系,并指明:巫术——这种我们今天看来一种非理性的方式却在传统司法中一直实践着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