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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生物技术是把双刃剑,它在给人类带来巨大惠益的同时也给生物多样性带来了威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对转基因生物体存在着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强势,使得转基因生物体的越境转移成为必然。转基因生物体越境转移使得转基因生物体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跨出国界,对全球的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通过国际法对转基因生物体越境转移这一过程进行控制,能更好地预防转基因生物体带来的威胁,达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 《生物安全议定书》(全称《<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目前唯一直接规定转基因生物体越境转移的国际法规则。它从目标到实施机制都体现了对转基因生物体越境转移的规定,在风险预防原则、提前知情同意程序等方面具有可取之处。然而,《生物安全议定书》也存在不足,如:提前知情同意程序适用范围的局限性;损坏赔偿责任的缺失以及转基因出口大国的缺席。这些不足之处正是对《生物安全议定书》进行完善的原因所在。 转基因生物体越境转移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种,也必然涉及到WTO的相关规则。关于转基因生物体越境转移方面,在《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在适用上存在不少问题:第一,《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的国际法地位不明确;第二,两者在具体的规则规定上存在冲突;第三,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WTO与《生物安全议定书》适用的程序存在差异。这些问题影响着《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致使转基因生物体的越境转移存在风险,也影响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因此有必要认真解决这些问题。 最后,笔者对转基因生物体越境转移的国际法规则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主要包括:完善提前知情同意程序、建立转基因生物体越境转移损害赔偿责任以及明确《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平等的国际法地位,按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生物安全议定书》,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应该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但在其中一定要充分显示对《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尊重,以确保将转基因生物体越境转移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的考虑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