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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共同犯罪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一种职务犯罪形式,其认定与处理包含不少值得探讨的争议问题,例如因贪污罪犯罪主体的宽泛性和凌乱性,贪污罪共同犯罪形态中身份差异性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犯罪数额认定以及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等问题。当前,国家大力加强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因受到各种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贪污腐败行为仍有深厚的土壤,而且具有隐蔽性和多发性。面对迅猛发展的客观实际,现行刑法中有关贪污罪的规定明显无法适应其变化,其中有关贪污罪共同犯罪的理论尤为混乱,不利于对贪污罪共同犯罪进行公正审判和准确量刑。笔者试图以案例研究的方式,针对分取同事贪污款项的定性及犯罪数额认定问题,从行为入罪的标准与条件、贪污罪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数额、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在实践中能为准确认定贪污共同犯罪提供一定借鉴意义。 全文约23000字,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首先介绍案由、案情及分歧意见,然后通过对案件的认定、处理的分歧意见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岳某主观方面共同故意认定、客观方面共同行为认定及犯罪数额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认定。 第二部分是法理分析。笔者首先就本案涉及的行为入罪的实质标准和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确立行为入罪的标准与条件,采用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标准和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标准进行判断。随后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上游犯罪进行分析,明确了该罪的成立条件,上游犯罪界限及与本案相关的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同时对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进行区分,比较在主体要件、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和情节要件等四个方面存在的差异。本文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的特征、具体类型、主体的认定,犯罪具体数额的认定等法理问题进行重点探讨和分析。 第三部分,研究结论。根据法理分析意见和现行法律规定,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具体分析,得出岳某分取同事贪污款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张某应对侵占的节余工程款40万元承担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第四部分,案件研究启示。笔者认为应完善贪污共同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晰罪与非罪的界限,弥补法律漏洞,做到有法可依,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