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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其处理程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上,我国与其他国家有较大差别,存在一定缺陷。在理论层面上表现为法院的审查职权过大,当事人不能通过正式的场合实质性地影响处理结果,诉权与审判权失衡;在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由于地方经济利益驱动而争抢管辖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则将管辖权异议当作拖延诉讼的一种常规战术。这些缺陷已现实地危及到了程序公正乃至实体公正的实现。然而,在我国长达十余年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管辖权异议问题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欲从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入手,对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试图设计一套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新模式,以期达到完善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目的。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一、民事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概述。首先对民事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程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分别介绍了我国及外国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后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而在外国,将管辖权异议视为本诉中的附带诉讼,称为“管辖权抗辩之诉”,由法院适用相对简易的审判程序来处理。此部分为文章的理论基础,通过比较我国与外国的相关规定,为下文的分析与论证作了铺垫。 二、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的缺陷。此部分直接列举了我国在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中既存的种种弊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诉权与审判权失衡。具体包括:一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虚无化。二是法院的审查职权缺乏有效约束。三是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第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主体及其对应客体范围狭窄。第三、管辖权异议期限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此部分提出了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三、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的改革与完善。针对我国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中存在的种种弊端,提出了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入手解决的方案。首先,明确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针对诉权与审判权失衡的状况,应当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建立一种相互制约机制,使二者达到平衡与协调。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强化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二是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是明确管辖权异议与法院依职权移送之间的关系。四是确立参与原则、公平原则和及时原则。其次,有针对性的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既存的问题进行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拓宽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程序主体及其对应客体的范围。二是完善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加强对当事人管辖异议权的保护。三是对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进行限制。四是设立默示协议管辖制度。此部分是全文的重点,与本文的写作目的相呼应,设计了一套全新的民事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