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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作为水路运输的重要连接点,在运输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但是有关港口的法律制度现状不尽完善,虽然我国在2003年制定和颁布了《港口法》,但这部法律只是国家对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纵向管理的法律规范,而没有制定任何有关港口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这并不表明港口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不存在,随着港口业务纠纷的日益增多,有关海上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等问题引起了立法者、海商法研究者和航运实务者广泛关注。有鉴于此,笔者觉得有必要通过对港口经营人的三大基本问题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管理制度以及民事法律责任问题,做一次比较系统的研究,希望能对将来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制定以及相关的司法审判实践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本文第一章主要是结合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讨论了港口经营人的定义和经营范围的问题,重点讨论由于“喜马拉雅条款”的存在,装卸公司是否应该纳入港口经营业务范围在港口法中进行规定。在此基础之上来分析和研究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有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一直来在学术界都是争议的焦点。通过分析,笔者支持把港口经营人应视为独立合同当事人的观点。 本文第二章系统的分析了《港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港口经营人的行政法律制度的规定,港口经营人的行政法律制度是港口行业所特有的一套行为规则,主要包括港口经营人的市场准入制度、依法经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笔者着重分析如何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港口经营人的市场准入制度。 文章的第三章主要讨论了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问题。因为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议的焦点问题,关系到港口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笔者试从归责原则、责任期间、赔偿范围、责任限制这个四个方面对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问题做比较系统的,分析研究。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最后提出港口经营人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