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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安机关不如实立案问题由来已久,“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弊病,已严重影响到警民和谐及司法公信。我国刑诉法对立案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立案通常被视为“作出立案决定”的单一行为。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因线索渠道有限、监督力度不足等而成效不佳。运用实证研究的方式,深入多地公安机关实地调查,并使用有关数据和案例,就我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现状及问题进行考察,梳理刑事立案权控制不力的相关因素,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剖析我国公安刑事立案权问题,有助于建构多元化的程序性控制体系,从制度、主体、行为三方面,完善对立案权的控制。正文由引言、结论和七部分组成。第一章为概述。针对刑事受案、立案、侦查权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提出立案是侦查程序启动权,涵盖了“接处警→刑事受案→初查→刑事立案”的全过程。对立案权的控制,有助于行刑衔接、合理控制侦查权启动、实现内部程序正义。现有研究多是从外部视角探讨刑事立案监督问题,实证性考察较少,据此,本文重点对公安刑事立案权的运行进行实证分析。第二章为理论框架。选取程序正义理论为主要分析工具,对程序正义的探寻,体现为“建构可能性的法律发展”,通过对程序正义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分析,提出“程序正义的共同性和差异性模型”。程序正义包括两个层面,“可审视的”外部程序正义有助于评判、实现“相对合理”的实体结果,而内部程序正义则影响、助推外部程序正义。根据程序正义“发展性”的特点,构建规范立案权运行的多元控制体系。第三章为我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现状。分析当前我国公安刑事立案的管理模式和构成要素,分别从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权运行状况、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现状、立案权对法院审判权的影响、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工作的满意度评价四个方面,就刑事立案权进行三角测量。第四章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大量无效警情对刑事立案产生挤出效应,不及时受理案件,对盗窃等涉及民生的小案件未依法立案,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以初查代替侦查,滥用刑事立案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等六个方面问题。第五章为刑事立案权控制不力的因素分析。针对制度、主体、行为三个层面,将制度因素分解为外部法律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将主体原因概括为接警员为非专业的警务辅助人员、前期处警人员缺乏警情处置工作技能、刑事案件办案人员没有统一准入资格,对行为因素进行心理学、经济学、外部监督多角度分析。第六章为刑事立案相关问题之域外考究。通过各国刑事发案状况的比较,进一步就各国警察部门在侦查启动环节面临的困境进行总结。选取亚洲、欧洲、非洲、美洲共50个国家,对侦查启动程序和控权模式的立法体例进行比较,考察前苏联对新中国立案权及控制模式的影响,以对我国提供借鉴。第七章为完善公安刑事立案权程序性控制的思考。通过理论论证,探索设立理性指导下的自然演进型立案改革模式,建立基于供需原理的立案权程序性控制模型。在此基础上,从制度完善、主体专业性提升、加强立案行为控制三个方面提出具体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