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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不动产交易量的不断增长,发生在不动产交易领域的欺诈案件也在不断增长,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发生在房地产第三级市场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欺诈。这类案件中往往行为手段多样且多股利益交织,涉及刑法、民法等多个领域,在定罪量刑方面,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困扰,需要从理论上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细致分析,从而实现准确定罪量刑。本文即是针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除导言外,论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不动产交易欺诈进行概述。本文所述不动产交易欺诈是指发生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欺诈,主要包括“擅自处分他人不动产”、“多重买卖自身不动产”、和“骗取他人不动产出售”三类。相较于一般的欺诈案件,这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手段上多为盗骗交织,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过程中多利用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同时案件多出现刑民交叉,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在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同时,需要避免刑、民判决的不协调。司法实践中对不动产交易欺诈案件进行处理时,主要存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和具体罪名认定不统一两个问题,需要进行细致分析。第二部分是不动产交易欺诈刑民的界定,主要是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定。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在概念、内涵、结果和主观故意等多个角度存在区别,这些区别也同样适用于不动产交易欺诈中罪与非罪的界定,同时,不动产交易欺诈存在其特殊性,对于这类案件进行罪与非罪的界定需要注意财产损失的认定和被害人的认定。刑法和民法上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存在区分,刑法上注重对财物实际控制状态的改变,民法上注重对法定权利的排除。在对不动产交易欺诈案件的性质进行判断时,我们应当注重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客观占有行为的认定,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实际所有权的归属和具体损失的承担可以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应当是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被侵害人。同时,在对不动产交易进行刑民界定时,我们应当坚持谦抑性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准确适用刑法,防止滥用。第三部分是不动产交易欺诈中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定。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存在多种学说,本文采纳的是处分行为说,认为“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将“处分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符合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要求。该处分行为应当仅指一种客观的处分行为,是否具备处分意识对于处分行为的认定不具有影响。在对不动产交易欺诈中盗窃罪与诈骗罪进行界定时,首先需要承认不动产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这是本章得以讨论的前提,同时,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实践需要,我们都应当承认不动产属于盗窃罪的对象。不动产交易欺诈中多存在盗骗交织的情形,盗骗交织的情形下往往是多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而不动产交易欺诈案件中,谎称他人不动产为自身不动产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与盗窃罪与诈骗罪属于互斥关系并不冲突。综上,在对不动产交易欺诈进行性质判断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把握问题的关键,不为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所迷惑,准确地对犯罪案件进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