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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以来,全国各地都相继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是消除农村贫困,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立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大制度建设。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几年的发展和完善,为农村地区贫困家庭的生存与发展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做出了重大贡献。2004年1月6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上,时任民政部部长李学举表示,“民政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大力推进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①。与此同时,民政部要求,各地要把“分类施保”作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自此,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先后在各地市展开,2007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确立以后,“分类施保”的覆盖面扩展到农村,农村地区开始享受这一政策的实惠。然而,相较于城镇地区,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对落后,各项基础设施不完善,同时,由于农民的家庭收入难以有效、准确核实以及“分类施保”对象划分单一等因素的影响,“分类施保”在实施过程中难以有效的满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需求,部分地区农村群众意见较大,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严重的影响了这一政策的有效实施,给社会带来一些不良影响。
本文立足于现有的研究成果,通过对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的解释,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情况和“分类施保”的特点及与专项救助关系的相关综述,基于C新区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现状,对样本社区的116名低保对象进行问卷调查与个案访谈,同时对一些社区干部和新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深度访谈,了解在C新区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原因,对C新区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的实施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工作顺利开展及为其他地区“分类施保”的实施提供相关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