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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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混淆理论起源于美国司法实践,在反向混淆案件中,商标在后使用人通过广泛使用在先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与其存在特定的关联。作为与商标正向混淆相对而言的概念,反向混淆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并未明确予以规定。商标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在特征、混淆目的、损害后果等方面均与正向混淆有较大的区别,随着司法实践中愈来愈多反向混淆案件的出现,立法层面应当对现实问题适时积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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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混淆理论起源于美国司法实践,在反向混淆案件中,商标在后使用人通过广泛使用在先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与其存在特定的关联。作为与商标正向混淆相对而言的概念,反向混淆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并未明确予以规定。商标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在特征、混淆目的、损害后果等方面均与正向混淆有较大的区别,随着司法实践中愈来愈多反向混淆案件的出现,立法层面应当对现实问题适时积极回应。对商标反向混淆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有益的探索亦成为必然。文章主要分五个部分对商标反向混淆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绪论部分通过案例映射出司法实践中规制商标反向混淆面临的问题。第二部分在阐明商标反向混淆的内涵及其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商标反向混淆在我国的表现形式,进而论述了我国规制商标反向混淆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得出规制商标反向混淆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利益,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益于保障相关社会公众权益。第三部分通过对商标反向混淆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研究,探求我国商标反向混淆规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规制商标反向混淆的路径不明晰,商标反向混淆规制的法律依据缺失,认定混淆可能性的标准不统一,传统侵权救济方式不合理四个方面。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商标反向混淆规制存在的问题,对域外商标反向混淆法律规制进行探讨,试图从域外商标懈怠抗辩制度、商标共存协议制度以及相关赔偿制度方面寻求经验。第五部分针对我国商标反向混淆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首先,应当厘清商标反向混淆的规制路径,我国关于混淆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反向混淆的规制,应当注意协调好两法的关系,划分好各自的规制范围;其次,应当完善商标反向混淆的相关立法,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一切判决都应该于法有据,建议立法上赋予反向混淆独立的法律地位,并在《商标法》中引入比例原则作为总的指导原则,以便在赔偿时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再次,要明晰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提出五个在认定商标反向混淆方面的重要因素;最后,提出完善商标反向混淆的救济制度。在构成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案件中,应当区别对待“停止侵权”的适用,在部分案件中可以采用“侵权不停止”的救济方式,以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科学确定符合反向混淆特点的赔偿标准也是商标反向混淆规制的重要一环,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基数作为判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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