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典当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复出,被赋予新的内涵,主要是其经营范围扩大,典当标的物由有形财产延伸到财产权利,由动产向不动产拓展,给传统民法理论实践和司法实践带来严峻的挑战。典当作为经济生活中现实存在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具有特殊的社会功能和鲜明的法律个性。因此,重新认识和研究典当问题极为必要。本文先简要介绍了典当业在我国历史上及欧美、亚洲各国的发展状况,根据我国历史因循和近年来的实践对“典当”给予明确的定义,指出典与当在民法意义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文所称的典当仅指当,不包括典权的内涵。在明晰了概念的基础上,文章基于我国典当的实际,结合传统民法理论,对典当关系的法律属性、特征进行了分析:首先在对债权、物权性质对比的前提下否定了债权说,肯定了典当法律关系的性质为物权,接着对通说典当属于营业质、担保物权的提法提出了不同观点,认为把典当法律关系简单视为营业质权,有缩小典当概念内涵之嫌,典当与担保物权也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当事人设立典当的目的不在于设立担保物权,而在于设立一种具有担保特点但又不完全同于担保的法律关系,因此,文章认为典当是一种独立的特殊物权,法律上应当对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加以规定。为进一步论证典当是一种特殊物权,文章从法理角度,结合有关立法及学术观点,将典当与最易混淆的典权以及其他与典当类似的法律关系如质押与抵押、附买回约款的买卖、让与担保进行全面和深入比较,通过比较更加明晰了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物权的法律特征。在界定了典当概念与属性之后,文章结合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典当纠纷案例,围绕典当经营中的存在的三个法律问题展开论述:第一个问题是绝当后的当物所有权问题。绝当规则是典当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各个国家与地区对绝当规则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行政规章对于绝当规则规定为所有权有条件转移。但是绝当规则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文章认为绝当是典当行业的特色之一,在现实中仍有保留的必要,应当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加以调整,既解决了目前存在的冲突也与物权法定原则相契合,文章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典当立法对绝当规则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第二个问题是经营权典当问题。经营权是否可以作为典当客体,涉及到典当物范围的问题。在排除了房地产典当的情况下,典当的客体应当与质权的客体具有一致性,通过对权利质权相关理论与经营权权利特点的研究与分析,文章认为经营权属于“有让与性的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既可以成为质押的客体,也可以成为典当的客体。文章并对经营权典当的设定与实现方式进行了探索。第三个问题是典当当物涉赃的处理。我国目前对典当行收受赃物的处理采取了模糊的原则,把如何求得公平结果的难题转移到了具体执行人手中,而实践中则一律采取无偿吊赃的方法,对典当行有失公允。文章通过对古今中外典当行误收赃物处理方法之考察,借鉴赃物所有权取得之民法理论,认为处理当物涉赃时首先应当区分典当行在收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善意还是恶意,恶意收赃的一律无偿返还失主,善意收赃的应当同时参酌失主的过失状况,确定损失的承担比例。在具体区分善意、恶意时,从专业和经验的角度,应当对典当行及其行业人员规定严格的注意与谨慎的义务。通过上述方法寻求一个能合理兼顾失主与典当行利益平衡之方法。本文最显著的研究方法为比较法,通过类似法律关系的比较、古今制度比较、中外立法比较,使文章的观点论证得更为充分。文章并采用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并不单纯研究理论,着眼于用理论解决实践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