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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一种多发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职务性经济犯罪,是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主要表现之一,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惩处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在一些非刑事法规中也涉及了相关贪污罪的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为及时惩治贪污犯罪,亦颁布了若干刑事司法解释。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贪污罪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对于有效打击贪污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尽管我国政府的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但是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贪污犯罪可以说是有增无减,并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对社会和政治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贪污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尚无定论,如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界定、贪污罪的犯罪未遂以及贪污罪的法律界限等问题,至今仍存颇多争议。基于此,笔者试图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入手,通过分析贪污罪认定中的各种分歧意见,就贪污罪认定中的几个主要疑难问题略陈管见,希望能引起理论界及立法者对贪污罪认定问题的关注,以推动职务犯罪立法的完善。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的是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在本部分,笔者详细的分析了这三类主体的认定。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的各级机关以及一些直接隶属于国家机关、行使一定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都应属于国家机关的范围。笔者通过研究“国有公司、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从事公务”这几个概念,分析了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通过分析“委托”的刑法含义详细阐述了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第二部分是对贪污罪的犯罪既遂和未遂问题进行探讨。笔者首先肯定了贪污罪同其他故意犯罪一样存在未遂形态,并分析了为什么贪污罪存在未遂形态,然后通过分析理论界关于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标准的几种不同观点,提出了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产是贪污犯罪完成与否的重要标志,是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公共财产所有人已失去了对公共财产的控制,而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了公共财产,就表明了行为人实施贪污行为的预期目的已经实现,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属贪污罪既遂。反之,则是未遂。但是以不动产为对象的贪污罪既遂、未遂问题要具体分析。因为即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没有转移,行为人也可以对其进行使用和收益,而这种使用和收益给行为人带来的利益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当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该利益,达到一定数额时便可认定为贪污罪既遂。第三部分是贪污罪的法律界限问题。包括贪污罪与非罪、贪污罪与其他相关的犯罪的法律界限两个方面,它不仅是刑法理论的重要课题,也是反贪污贿赂司法实践的首要问题,理论上的明确完善无疑会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关于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从收受礼物隐匿不缴问题、利用职权长期占用公共财物问题、私分“小金库”款项问题等方面展开论述。关于贪污罪与其他相关的犯罪的法律界限,主要从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与侵占罪、盗窃罪,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几个方面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