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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海洋、湿地并称为地球上不可或缺的三大生态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生态系统,是连接湖泊和陆地之间的过渡带,具有十分巨大的生态和经济价值。随着人们的湿地保护意识逐渐增强,近年来湿地保护进程明显提升。但生态保护作为一个循环性活动,历史遗留问题和生产生活习惯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湿地保护进程。这就导致历史上带来的湿地面积锐减和湿地功能丧失等问题一直是当前湿地生态立法必须要考虑的问题。雄安新区内以白洋淀为主的湿地区域处于华北平原地带,属季风性气候,具有得天独厚的地域条件。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人口的增加,湿地资源受到了来自人类活动的严重干扰,河流、沼泽被过度开发,许多河流被污染、被改道,许多小的湖泊甚至出现干涸的情况,湿地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本文的主要研究路径以雄安新区湿地保护现状为出发点,重点探讨新区湿地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借鉴《湿地公约》及国内外先进国家在区域性湿地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提出雄安新区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构建的新思路。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雄安新区湿地保护制度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介绍了雄安新区湿地保护存在的生态问题与法律制度问题。雄安新区湿地资源主要以白洋淀及其上下游支流为主,在长期的工农业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了湿地干淀次数增多、泥沙淤积湖泊萎缩、生物多样性减少、水体水质污染严重等生态问题,使得工农业发展面临着严重阻碍。然而随着生态保护形势的日益严峻,立法层面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对于湿地权属划分不明,湿地管理机构混乱以及财政资金支持不足等问题,相关机构疏于考察,造成了“已有规范丧失执行力、空缺规范无人填补”的恶果。生态环境危机与法律制度缺陷双重危机,对新区湿地保护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第二部分介绍了雄安新区地方性湿地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现阶段湿地立法在我国并没有一部系统化专门立法,做不到实质意义上的在“有法可依”,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之湿地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比较脆弱,建立完善的新区湿地保护体制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和态势上的必要性。另外随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可以看出中央对于扩大了地方立法权的政策倾向,建立雄安新区相对独立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具有较强的立法基础。加之现行法律法规构建的立法基础与公众参与意识的提高,为区域地方立法的实现构建了较强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湿地公约》及国内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方性湿地立法制度,对《湿地公约》的宗旨理念、缔约国的权利义务进行叙述,结合我国国情和区域经济状况,探索值得借鉴之处。对美国、日本等先进国家的环保立法借鉴主要侧重于其优势政策,包括行政许可准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公众评价监督制度等。大到国际社会,小到国内省份,本文通过对已有的湿地保护管理机制构建方式进行研究,去粗取精,力求能够得到更适合于新区湿地保护的发展模式。第四部分就新区湿地保护地方性立法提出自己的构想。通过前文明确指出新区湿地保护存在的生态问题和制度问题,以及对《湿地公约》和国内外其他国家的保护制度分析,结合国家政策调整的大方向,本部分重点阐释了新区地方立法的基本理念及立法模式选择。建议在“一区域、一立法”的大框架下,从明晰湿地权属划分、建立湿地许可管制制度、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完善监督评价机制、落实法律责任等方面着手,进一步提高湿地保护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公民的生态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