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十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已逐步形成,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组织(WTO)后,经济和金融对外开放进入一个全新阶段,我国金融业发展迎来新机遇与挑战。为进一步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国家将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于2003年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行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顺应世界各国的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这一国际趋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设立和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地位的强化,有效地实现了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是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一个重要里程碑,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发展走向世界,提升竞争力及金融业对外开放后,外资银行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此种制度设计运行至今,逐渐暴露出我国银行业监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监管体制、金融法规、监管协调机制等存在不足,尚未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等系列问题,这些都将对银行业风险控制产生较大影响。本文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发展过程及行政职权划分为研究切入点,着重分析银监会成立后其与人民银行的行政职权在法律规定、实际操作中的表现,发现此种制度设计存在着立法观念滞后,现行制度与实际情况不匹配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为此,文章在结合我国国情以及银行业监管实际的基础上,学习借鉴主要发达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与协调机制的成功经验,从行政法学的视角,提出树立科学管理的观念,确立合理配置权力的原则,建立定期协商、谅解备忘录等制度,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以期形成监管合力,力求有效解决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行政职权监管权限争议这个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