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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中国一项具有鲜明特征的用益物权,是在依法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的权利。长期以来,宅基地使用权在“两权分离”的制度设计下,既坚持了农民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又保障了广大农民的居住权益。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农民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功能需求正在发生转变,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有必要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障碍进行系统的梳理与分析,在“三权分置”的思想下重新构造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并以此为基础研究新型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除了引言与结论之外,文章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当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现实问题。首先,从法律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问题。其次,从司法裁判的角度观察,为了保持与相关政策的一致性,保证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各地法院多以维护农民居住权益为由否认此类合同的效力,从而造成了理论与实务中的差异。最后,通过对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本身进行分析,探求前述差异产生的制度原因,可以发现,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主体、行政性的审批方式、无偿且长期的权利特征均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构成了制度上的障碍。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内涵。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旺盛的现实需求与现行宅基地“两权分离”的制度构造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个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出现;另一方面,宅基地“三权分置”通过对宅基地权利体系的重新构造,将现行宅基地使用权中杂糅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商品交换功能进行分离,明确资格权与使用权各自所承载的功能,极大的提升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可流转性。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构造。第一,分析宅基地所有权的落实对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积极意义,并构造宅基地所有权的两项民事权能,即处分权与收益权。第二,梳理当前学者对宅基地资格权研究的理论成果,主要包括“用益物权说”、“剩余权说”以及“成员权说”,本文拟采“成员权说”。第三,构造宅基地资格权的三项权能,即宅基地分配使用请求权、宅基地费用豁免请求权以及宅基地收益分配请求权,同时讨论了宅基地资格权的判断标准与权利限制。第四,在“三权分置”之下分析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讨论适当扩大宅基地使用权用途范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所体现出的区位价值。第四部分主要研究“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首先,从受让人与出让人两个角度分析了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合理限制,其中,受让人的范围可以限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居民之中,且在前述范围内已经拥有一宗宅基地使用权的城镇居民,不得再次通过市场流转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作为本集体成员的出让人则必须保证在其在流转后仍拥有符合一定面积标准的合法住宅。其次,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问题,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应当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以保证集体成员对用益物权的占有,而在流转过程中,为了保障交易市场的安全性,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则应当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最后,讨论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收益分配问题,肯定了地方政府参与收益分配的合理性,但应当以税收的方式体现;而农民集体的收益应主要体现为对宅基地区位费与宅基地使用费的收取,原则上不应直接参与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