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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条款是国际投资协定中重要的待遇条款之一。长期以来,这一条款一般适用于实体问题。然而,在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投资者援引最惠国条款的目的是希望将东道国与第三国签订的条约中“更优惠的”争端解决条款引入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签订的条约。国际仲裁庭对待这一问题的态度不尽相同,有的支持最惠国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事项,有的则表示反对这种扩张适用。仲裁实践的不一致更加激发了学者们对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事项问题的探讨。 本文从研究相关的国际仲裁案件入手,归纳了仲裁庭的裁决理由,分析了造成仲裁结果不一致的原因,并提出了对这一问题的看法。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体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对国际投资协定中最惠国条款的概述,包括最惠国条款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发展和定义、适用条件以及具体类型。 第二部分对最惠国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问题的国际仲裁实践进行了分析。首先,从仲裁结果的角度对目前就这一问题作出裁决的案件进行了区分,并对仲裁庭的主要理由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其次,分析了导致仲裁结果不一致的原因,指出最惠国条款本身的差异、投资者援引最惠国条款的诉求不同以及仲裁庭在解释时采用了不同的方法是导致仲裁结果不同的重要原因。 第三章提出了对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事项问题的看法。本文认为,最惠国条款在争端解决程序事项上应当有限适用。首先,这一条款不能适用于涉及国际仲裁庭管辖权问题的情况。其次,在不涉及管辖权问题的情况下,第三方条约争端解决条款可以通过最惠国条款得到“整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