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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问权是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或者法院的程序瑕疵行为而具有的提出异议并要求他们更正的一项程序性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如何处理程序瑕疵行为,因此赋予当事人责问权,有利于治愈程序瑕疵,有利于完善现有的诉讼行为异议制度,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并提高诉讼效益。诉讼模式的转换与程序正义理念的树立是我国构建责问权的理论基础,而现行程序异议制度、法官惩戒机制则是我国构建民事诉讼责问权的制度基础。我国民事诉讼责问权制度构建过程中须明确以下几个方面:(1)责问权的主体是广义范畴上的一方当事人,且共同诉讼人之间可以相互行使责问权。(2)责问权的客体是当事人或法院的程序瑕疵行为,与诉讼行为的内容无关。(3)责问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及时与合法原则,当事人应当在瑕疵诉讼行为所在的言词辩论期间或者辩论终结前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法院行使责问权。(4)对于当事人或法院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诉讼行为,法律不允许责问权的放弃。(5)当事人不服法院就责问事项作出的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并且,当事人以一审法院未予理睬其责问或未纠正瑕疵行为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当支持。 本文正文欲从四部分的内容展开论述,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对责问权的内涵与制度原理做了介绍。一方面,从责问权的内涵及其特征入手,简述了域外责问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另一方面,从诉讼行为的效力与程序安定的价值谈起,介绍责问权的起源与功能。 第二部分,对我国构建责问权制度的必要性做了介绍。分别从完善现有诉讼行为异议制度的角度与治愈程序瑕疵行为的角度阐述。 第三部分,对我国构建责问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基础做了介绍。诉讼模式的转换与程序正义理念的树立是我国构建责问权的理论基础,而现有程序异议制度、法官惩戒机制则是我国构建民事诉讼责问权的制度基础。 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构建责问权制度的具体构想。具体阐述了责问权的行使要件、行使规则、行使程序和结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