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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是现代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种刑事制度。它强调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转变,为犯罪行为人弃恶从善、悬崖勒马“驾设后退的黄金桥”。然而,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界对于犯罪中止的概念、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中止,及犯罪中止的处罚等问题存在着争议,使得这一制度的功能不能有效地发挥。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系统的阐述。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犯罪中止概述。该部分首先从历史纵向上阐述了国内外关于犯罪中止制度的立法,接着阐述了犯罪中止的概念,把犯罪中止的概念界定为: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第二部分: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该部分阐述了犯罪中止应具备时间性、自动性和有效性三个构成要件,并进一步对这三个构成要件分别展开了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犯罪中止的分类。为了有助于在理论上深入了解犯罪中止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进行正确的认定,该部分从不同角度,依据不同标准,对犯罪中止进行了分类。第四部分:犯罪中止与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的区别和竞合。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的区别,其次阐述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关系,最后论述了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竞合。第五部分: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该部分首先阐述了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理论,在认定部分共同犯罪中止有效性的各种理论中,笔者认为,原因力论阐述全面透彻,较为合理,并运用该理论对共犯行为人的中止进行了分类认定。第六部分:犯罪中止的处罚。该部分首先阐述了犯罪中止处罚的理论依据,其次介绍了犯罪中止处罚的立法规定。第七部分:我国犯罪中止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在该部分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当重新界定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增设有关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和“准中止犯”的规定来完善我国的犯罪中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