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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的迅猛发展带来了诸多惠利,它解决了全球范围内的粮食匮乏问题,丰富了饮食结构,极大地推动了农业、食品领域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囿于科学的不确定性,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仍无定论,现有的科学技术手段也不能完全排除其在食用以及生态环境方面存在风险之可能。若转基因食品风险一旦发生,人类健康以及生态环境将遭受极其严重的、不可逆转的危害,因此,我国对于转基因食品市场化应持谨慎态势。目前,我国已相继出台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转基因食品风险监管的基本原则、标识制度、安全性评价制度做出相关规定,形成了转基因食品风险法律监管的基本框架。但我国对于转基因食品风险的监管还局限在转基因生物范畴上,对上市转基因食品的法律监管存在不足,不仅缺乏上市后安全评估体系以及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而且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待增强。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现行转基因食品风险监管法律体系及其缺陷的梳理与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风险监管法律体系的几点建议,从而实现转基因食品风险的全程监管。本文的论证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先从食用风险与生态环境风险两个方面讨论了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害性,包括转基因食品的有毒性、致敏性、对抗生素的抵抗性等问题对人类健康的危害以及转基因作物对非目标作物的影响、转基因作物的田间释放等问题所造成的生态环境危害,然后采用法伦理与法经济两种分析进路论证了转基因食品风险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基本原则、标识制度、安全性评价制度三个方面对我国现行转基因食品风险监管法律体系的结构进行了梳理,提出了我国在转基因食品上市后监管和标识制度执行方面的不足。第三部分先从理论基础与适用要件两个方面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内涵作出诠释,然后通过对域外转基因食品风险预防原则的分析,提出了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转基因食品风险监管领域引入的建议。第四部分则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基础,从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转基因食品上市后评估法律制度以及风险防范措施三个方面对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风险监管体系提出了具体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