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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决策部署,因此对于庭审话语的研究越来越受到相关学者的重视。法庭是一个充满多种声音的场所,法庭里充斥着法官、公诉人、原被告、辩护律师、证人等各参与者的声音,这些参与者又利用他人或他物的声音讲述着自己的故事,通过各种声音构建各自的身份,实现自己的话语目的,而作为法庭主导者的法官也正是根据这些不同的声音来构建法律事实,得出相应的结论,实现法庭的公平、正义。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要构建一个目的驱动下的多声话语分析框架,并对中国刑事法庭话语中的多声问题展开系统究。本文研究依据六场刑事审判所转写出的语料展开,语料字数35万,语料来源合法,语料真实自然,主要采用会话分析、话语分析、批评话语分析等方法对刑事审判中的多种声音展开系统研究,本文的研究问题主要有:1.刑事审判中的多声来源类型及分布如何?2.刑事审判中的多声互动类型及其体现形式有哪些?3.刑事审判中话语参与者是如何利用多声话语资源实现其立场的?4.刑事审判中的多声实现的语言形式有哪些?围绕这4个研究问题,本文主要有以下发现:1.通过对语料的分析发现,可以从主体、时间和空间个维度对声音进行了分类:从主体性来分,可以把声音分为自己的声音,即“自者”的声音,和他人的声音,即“他者”的声音,他者的声音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他人的声音和他物的声音;从言语交际中主体的显隐度来看,又可以分为显性的声音和隐性的声音。从社会空间上来分,可以把声音分为在场的即席的声音和不在场的声音。从时间维度对声音进行分类可以把声音分为过去的声音,现在的声音,将来的声音。对声音的系统分类,有利于更好地观察刑事审判中的多声现象。刑事审判中的多种声音表现为集体声音和个体声音。集体声音是在法庭这个语境下,在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声音的集合。集体声音形成了法庭话语的总目的,即作为庭审机构的机构目的。个体声音是法庭话语中各参与者现场的声音及其言语中他人的声音,个体声音是为实现互动参与者的具体的交际目的服务的。参与者的交际目的受机构目的的制约,个体的声音互动为实现交际目的服务。刑事审判中的声音来源与日常会话中的声音来源有很大不同,日常会话中的声音多为人的声音。而刑事审判中的声音来源既有人的声音,还有物的声音,即物证所表现出来的声音,同时还有许多其它机构的声音,如立法机关的声音,公安机关的声音,鉴定机构的声音等。刑事审判中,各种声音来源在法庭互动参与者言语中的分布表现出不平衡性。通过对刑事审判中的声音来源类型统计可以发现以下现象:一、公诉人、辩护律师及被告言语中的声音来源在数量上分布不均很,公诉人言语中的声音来源最多,辩护律师及被告言语中的声音来源相对较少。二、公诉人、辩护律师及被告言语中声音来源的类型表现不同,公诉人声音来源中的类型表现的比较多,而辩护律师和被告言语中的声音类型相对较少。三、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主要是通过证人证言与物证来构建法律事实的,虽然在法律地位上,庭审中的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处于同等地位,但公诉人言语中的人证与物证的声音来源明显比辩护律师的多很多。四、被告言语中的声音来源表现出一定的个体差异性,被告由于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等不同,从而在多声来源的类型上表现出很大的不同。五、立法机关的声音分布的不平衡性,在刑事审判中,公诉人言语中的立法机关的声音来源数量和类型更多。2.刑事审判中的多声互动受目的的制约,法庭话语中的目的可以分为静态的目的即法庭话语的机构目的和动态的目的即话语交际过程中的具体的交际目的。刑事审判中参与者的多声互动受机构目的的制约,个体间的多声互动就是为实现交际目的服务的。刑事审判中的多声互动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主体间的声音互动,另一种是主体内的声音互动。刑事审判中主体间的声音互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对声音内容的填充与确认二.对声音内容的解述。三.主体间声音的立场互动,主体间的声音互动更多表现为话语参与者对他人声音所持的立场,及对方对这种声音立场的接受程度,具体来说就是控辩双方是如何通过他人声音来表达己方立场,实现立场的互动。刑事审判中主体内的声音互动主要表现为他人声音与说话人的互动,具体就是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在其独白话语中如何利用他人声音实现自己的立场。主体内声音的互动模式主要有“他声来源+说话人立场”,“他声内容+说话人立场”“他声来源+他声内容+说话人立场”。通过对中国刑事审判中多声互动的观察发现,在中国刑事法庭话语中,控辩双方当事人的言语中充满了他人话语,在庭审的不同阶段,这些声音有不同的语用功能:一、合理(法)化功能,即利用他人声音使自己的话语合理(法)化。二、构建事实,在刑事审判中,控辩双方会利用不同的声音来构建各自不同版本的故事,而构建各自版本不同故事的核心就是利用他人声音构建各种不同类型的事实。三、身份建构,利用他人的声音构建出不同的身份、形象。四、构建观点、立场,在他人的声音中渗入自己的观点、态度、评价等。3.刑事审判中的多声互动主要是为了实现参与者的交际目的,在刑事审判中,话语参与者主要通过他人声音构建自己的立场,实现己方的交际目的。立场的构建受目的原则的制约,当他人声音与己方目的一致时,表现为对他人声音的接受,当他人声音与己方目的冲突时,表现为对他人声音的拒绝,当目的中性时,表现为对他人声音的搁置。对他人声音的接受与拒绝构成了立场构建的两极。在刑事审判中,话语参与者利用他人声音构建自己立场,在构建立场的过程中,话语参与者出现了失声现象,庭审中的失声现象有主动失声和被动失声,失声会影响到话语参与者的立场构建。失声现象在证人、被告、辩护律师等言语中都有存在,而公诉人言语中的失声现象则相对较少。4.刑事审判中的多声互动最终要通过话语参与者的具体语言形式实现。在刑事审判中,既有显性的他人声音,也有隐性的他人声音,显性的他人声音主要通过转述的形式实现,在刑事审判中,声音的来源不同,其转述的语言结构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他人声音的转述,结构为:声音来源+转述动词、声音来源+思想动词、光头转述、半光头转述“也就是说”等几种结构形式。他物的声音转述,其结构表现为“所出示/宣读的…+证实”。刑事审判中的集体声音主要表现为机构的声音,集体声音的主要语言结构形式表现为“根据/按照……的规定”。在刑事审判中,转述的内容并不是完全忠实于原话语的转述,转述者会根据自己的交际目的对转述内容进行再加工,刑事审判中的转述是是一种“建构性对话”。刑事审判中的转述具有语篇组织功能,语境化的功能,驳斥功能,证据功能和陈述功能等语用功能。隐性的他人声音主要通过否定,预设,转折,让步状语从句,讽刺的使用等语言手段得以实现。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在国内的语言学研究领域,还缺乏从声音的视角对语言展开的系统性研究,而本研究构建了目的驱动的多声话语分析框架,开辟了一个会话研究的新路径。同时,本研究对于提高我国的司法治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通过对刑事审判中的声音来源类型及分布研究发现,在审控辩的三角关系中,控辩双方本应处于平等地位,但实际上,公诉人和辩护律师言语中他人声音在声音来源的类型和数量上表现出巨大的差异性,公诉人话语中的他人声音类型和数量明显比辩护律师话语中的要多,这就反映出辩护律师在获取相关话语资源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如何保证辩护律师获取话语资源对于司法实践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事审判的多声互动中,公诉人能充分利用他人声音构建自己的立场,而辩护律师在这方面的会受到一定限制,甚至出现失声现象,反映出作为审判方的法官对于控辩双方的不同态度,因此,法官如何提高自己的审判技巧,公平公正地对待控辩双方,将更加有利于对辩护权力的保护,同时,辩护律师在多声互动中的失声现象也对辩护律师提高自己的辩护沟通技巧提出了更高要求,即如何尽量避免自己在多声互动过程中的失声现象的发生。被告话语中声音来源的单一性,则反映出了应如何丰富被告话语中的声音来源,提高被告自我辩护能力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充分地保护被告的权力。证人在多声互动中的失声现象,则反映出了在以审判主义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加强直接言辞证据的紧迫性。微观的多声语言形式研究可以提高审控辩各方在庭审互动中的言语技巧,如否定的描述性和争辩性研究,可以使被告清楚在利用否定言语表达时如何变隐性的声音为显性的声音,更加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意图,否定的研究可以使公诉人和辩护律师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被告言语中的隐性声音,更好地进行控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