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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屡屡发生利用管制器具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恐怖破坏活动,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威胁。但是与之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我国关于管制器具的管理范围的界定,行政管理制度的构建,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处于滞后的状况,鲜有理论和应用性的研究成果,给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执法带来困惑,给涉及管制器具行业活动造成混乱。因此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律或法规来规范管制器具的管理,科学界定管制器具管理范围,完善管制器具管理法律制度,是当务之急。论文以“管制器具管理概念辨析和范围界定——域外管制器具管理经验——管制器具管理存在缺陷——管制器具管理立法建议”为序,对管制器具的法律制度展开研究。第一部分,管制器具的相关概念和范围界定。对管制器具的上位概念——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及管理的概念进行深入辨析,指出传统概念不足,对这些概念重新定义。从政府管制的角度,认为公安部门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危害,对公民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需要强制性管理的各类器材、械具。管制器具管理的核心不应该是“物”,而应该是“人”。对管制器具及行业活动的特征进行分析。对管制器具范围,根据管制器具的性能重新进行科学地界定,分为致死类、致伤类和侵权类管制器具。对有争议的管制器具如射钉枪、仿真枪等,从历史、性能、结构等方面予以考察,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管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域外管制器具管理现状进行剖析。囿于资料和篇幅所限,主要仅对美国、英国、日本、我国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管制器具管理特点和经验进行梳理和总结,以期借鉴。第三部分,对现行管制器具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分析管制器具立法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指出立法缺陷,主要体现在管理依据的不完备,法律依据严重滞后,对一些违法行为无法处罚,法律依据的失衡性;另一方面,分析行政管理上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滞后,监管陷入困境以及专项行动过多过频对常规管理的冲击。第四部分,完善管制器具管理法律制度的建议。阐述管制器具的立法应遵循科学、民主、稳定、有利于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对完善管制器具立法作出构想,应有管理法律或法规、安全标准和品名表三个部分组成,另外,扩张司法解释和制定后续规章。建立和完善全面的许可制度、管制器具流向监控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完善刑罚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