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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开放程度的提升,相当多的经济制度与投资方式被引入到国内经济投资领域,隐名投资就是这些“舶来品”之一。身为一种突破常规的投资途径,隐名投资以出资不显名之特征而著称。实际出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享受分红,但并没有被登载在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之上,这种矛盾必然导致多重经济纠纷。实际出资人看似通过隐蔽而安全的方式进行投资并享有利益,实际上,一旦纠纷产生,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常见就有将隐名投资作为高息贷款的判例。如何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这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者面前,是一个难题,虽然有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对其进行了规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令人颇觉棘手。在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宣示着隐名投资名义上的合法化,然而解释三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且在内容中亦有相矛盾之处,因此,学界对于实际出资人权利保护的问题仍难有定论。本文力图从实践操作的角度,对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保护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全文从分析隐名投资相关概念及法律边界的角度入手,通过隐名投资的成因与特征引导出隐名投资中实际出资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将面对的风险,并在比较法视野之下,辨析我国当前有关保护实际出资人的立法之成就与矛盾之处。结合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本文对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提供了可操作的实践路径:在订立代持股协议时,可以采取公证或质押的方式;在履行代持股协议期间,应保存出资证明与分红入账证明,并保留知情权利;一旦名义股东违约,实际出资人也可采取确权之诉与债权之诉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后,在对隐名合伙与股权信托进行辨析之后,本文认为,考虑将来的立法动向,如要规制隐名投资并保护出资人的权利,完全可以参考借鉴隐名合伙与股权信托这两个概念并借之以形成合理的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