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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诉求分割夫妻财产之情形日益增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以《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为依据,在国内明确了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在国内确立该制度,既有其必要性,亦存在可行性,但仍未完善。本文结合法理分析和案例考察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认为:一、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分割;保障弱势方利益;其他具体原则。二、婚内共同财产分割适用条件为:夫妻一方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不医治。三、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主要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价格补偿等分割方式。多数国家婚内财产分割需以分别财产判决(非常财产制)为前提。四、完善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可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参考实行分别财产制中适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分割两大情形予以具体说明,如扶养人之范围、重大疾病之范围、医疗费用之数额等;还需增加夫妻一方或双方债权人之请求权,或一方依法被宣告失踪而另一方不申请离婚单独要求分割财产情形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