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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俗犯罪是一类较为特殊的犯罪,与社会生活中的善良风俗密切相关。立法者设置风俗犯罪的目的主要是基于维护社会生活中伦理道德的考量,与其他传统的犯罪相比,风俗犯罪多为无被害人的犯罪,而且其中的性风俗犯罪具有较大的变动性。风俗犯罪在各国早期的刑法规范中就已经存在,可以说,风俗犯罪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犯罪类型之一。随着法治国与人权保障思想在现代社会中的确立并获得普遍认同,现代刑法的机能逐渐转向了对国民个人自由的保障,自由保障就成为了现代刑法的核心理念,与此同时,刑法中的法益理论有了长足的发展,法益所具有的限制刑法发动的机能日益得到凸显,基于此,在二十世纪中叶,刑法理论界出现了关于侵害社会生活中善良风俗的行为犯罪化是否合理的争论,进而引发了风俗犯罪的存废之争。整体而言,我国大陆刑法理论界对于风俗犯罪的研究不够系统和深入,而且多是对于既有研究的简单重复,更鲜有涉及风俗犯罪所保护的法益究竟为何物的探讨。在刑法立法趋于理性化的今天,解决风俗犯罪所存有的争议,不应当继续固守传统的思维模式与研究方法,而应当在既有的研究成果与研究思路的基础上,寻求能够引领风俗犯罪的研究走向深入的有效路径。以合理地界定风俗犯罪为前提,遵循法治国思想与自由保障的理念,通过对法益实质内涵的剖析,利用法益自身所具有的限定刑法发动的机能,并结合伤害原则、补充性原则以及罪刑均衡原则,在阐明风俗犯罪正当化内涵的基础上,借助比例原则推导出风俗犯罪正当化的标准,再将风俗犯罪逐一置入此标准进行验证,不失为一个合理且可行的研究思路,唯有如此,才能摆脱之前的研究困境,为解决风俗犯罪中的争议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毋庸讳言,研究风俗犯罪的最终目的是在立法上对其进行完善,通过上述验证,根据所得出的研究结论,并结合风俗犯罪的规制立场与当前风俗犯罪的立法趋势,对风俗犯罪的立法进行反思,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风俗犯罪的立法建议。具体来说,本文除了导言与结语之外,正文共分为五章。在导言中,简要介绍了我国域外和域内风俗犯罪的研究概况,阐明了我国大陆刑法中风俗犯罪的立法所存在的问题,并指出了风俗犯罪的研究所需要的方法论预设及其研究意义。第一章对我国域外和域内主要的风俗犯罪在历史不同时期的演进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梳理,并简要介绍了这些风俗犯罪发生变动的原因。第二章对风俗犯罪进行了界定与分类,分析了风俗犯罪的立法目的、社会属性以及立法现状,厘清了其与自然犯、无被害人犯罪之间的异同。第三章基于法治国与自由主义的立场,通过对法益的内部构造进行解读,指出了法益在划定刑法边界中的作用,再次确认了其具有限定刑法发动的机能。在此基础上,结合伤害原则、补充性原则以及罪刑均衡原则,阐述了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前提、基础与补充,然后利用宪法中的比例原则所具有的限制国家公权力滥用或者不当扩张的重要机能,进一步为风俗犯罪的正当化设定了具体的标准。第四章对风俗犯罪的验证思路作了简要说明,并依照前一章所设定的风俗犯罪正当化的验证标准,对我国大陆刑法中的风俗犯罪逐一展开验证,最终得出它们是否正当的结论。第五章尝试着分析了风俗犯罪的规制立场与立法趋势,对我国大陆刑法中风俗犯罪的立法的合理性与实际效果进行了反思,然后进一步提出了在我国大陆刑法中对于风俗犯罪予以类罪化的构想与具体的条文预设方案。结语部分对本文的研究过程与研究结论进行了归纳陈述,就本文研究中的未竟事宜作了补充说明,并对本文的后续研究予以初步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