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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权证是一种以买卖标的资产的权利作为交易对象的金融衍生工具。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目前,认股权证已经成为全球交易所中仅次于股票和债券的第三种最为常见的交易品种。我国的认股权证交易发端于1992年,后因认股证市场的过度炒作而被监管机关叫停。2005年,为了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重启了认股权证市场。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7月18日正式公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开启了我国认股权证市场监管的新时代。但是,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结束,我国认股权证市场格局将发生大的改变。同时,在我国认股权证市场交易过程中,仍然存在过度投机炒作与市场操纵的现象。为此,我国认股权证市场监管措施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完善我国认股权证市场监管制度,可以从认股权证市场准入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与认股权证的交易监管制度这三个方面着手。其中,认股权证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完善要求建立一个由证券交易所来负责认股权证的发行上市审核,证券监管机关保留发行否决权或者负责制定发行标准的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同时,应当尽量明确发行人的市场准入条件与明确认股权证市场准入的条件。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要求根据信息披露的充分、准确、及时原则来明确信息披露的主体与信息披露的内容。不仅要求发行人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还要求相关的市场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流动性风险是认股权证市场交易风险的主要内容之一。做市商制度与进一步发行制度的完善能够在最大范围内降低认股权证的流动性风险,以促进我国认股证市场交易的进一步发展。